走出白银交易的骗局
- 发布时间:2015-03-20 07:4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孙毅
现货白银投资行业暗箱操作欺骗投资者现象十分严重。在监管未明确之前,受害者经常处于投诉无门的状况,不过日前一则白银炒家魏女士(化名)利用法律武器维权成功的案例给所有受害投资者带来了一丝希望。据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已率先对“现货白银”交易案件做出全国首例实体判决,还首次在同类案件中厘清了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的认定标准,欺诈魏女士的某投资公司全额返还了魏女士的48万余元本金。
事件回顾
魏女士被骗亏损48万余元
来自东北的魏女士日前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其已通过北京法院从某从事“现货白银”交易的平台公司处讨回了亏损的投资本金48万余元。
魏女士向北京商报记者叙述了其被投资公司欺诈的整个过程。2013年8月,某投资公司业务员通过欺诈和虚假宣传诱骗魏女士开户投资现货白银,开户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仅在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后便开通了交易账号,通过某投资公司提供的电子盘软件进行杠杆交易。然而,这种电子盘软件成为了投资公司欺骗投资者的一个有力“工具”。
“因为某投资公司通过交易软件非法操控价格,导致在半年时间里我所投资的48万余元资金全部亏损。”魏女士说道。2014年5月,魏女士将该投资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投资公司与魏女士进行的贵金属杠杆交易为非法无效交易,投资公司必须返还魏女士亏损的48万余元投资本金。
行业现状
监管缺失致乱象丛生
魏女士被骗的经历并非个例,在去年央视“3·15”晚会曝光部分现货白银投资平台可以私自操控价格致使投资者亏损后,维权的投资者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出来。
去年3月20日,北京商报记者曾报道过一则维权者聚集维权的事件,当时来自全国各地的维权者聚集在天津某贵金属公司上海分公司大楼,拉起横幅维权。维权牵头人钱先生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他当时联络到80多名该公司受害者,这些投资者的亏损金额从5万-60万元不等,总计亏损超过200万元,但这一事件最终不了了之。至今,仍有许多被骗的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维权活动,但效果并不明显。
分析人士表示,现货白银行业因为门槛低,监管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内乱象丛生。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中国有从事类似现货白银交易的公司约1000家,国家虽然多次发文清理整顿,但此类交易公司却越整越多。案件代理律师王德怡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所有现货白银类交易的结构往往十分类似,交易所(交易中心)私自采购电子盘软件,通过招收会员,会员再招收代理商、加盟商、居间商,通过网络、电话、上门、实体店等多种方式,以有老师指导等为诱饵,骗取投资者开设买卖账号并存入保证金后,再通过交易软件暗设的后门任意操控行情,使投资者账号爆仓,从而达到侵吞他人资金的目的。
法院判决
首次明确非法期货认定标准
多位被骗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因为现货白银行业交易性质不明确,找监管层投诉基本无望,而一些地方法院也很难进行专业判决。
“因为现货白银行业监管混乱,交易性质是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在法律上并不明确,这也成为投资者维权的一大阻碍。”一位资深金融律师向北京商报记者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应当从两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否构成期货交易。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前述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王德怡表示,这个案件对同类现货白银案件的审判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首先,关于现货白银交易是否为期货交易并不需要以行政机关的认定为前提,人民法院有权自行认定;其次,海淀法院首次在同类案件中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认定是否为期货并不是看该交易中是否使用了“现货”之名,而是看是否采取了“期货”之实;最后,法院所确定的规则不仅适用于“现货白银”,也适用于“现货石油”、“现货再生铜”等类似的杠杆交易。一言以蔽之,除四大合法期货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外,当前市面上凡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存在数倍杠杆的卖空和买空交易均系骗局,投资者均有权索回本金损失。
律师说法
如何依法理性维权
如何才能有效地通过民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少分析人士表示,部分投资者维权艰难,既有当前法制环境的原因,也有投资者个人的原因。
王德怡详解投资者常见的四个误区。
首先,投资者被骗后最先去找业务员、居间商或代理商,最后才想着找交易平台,还经常被这些部门踢皮球,其实交易平台才是罪魁祸首。
其次,取证时抓不住重点和关键。提醒各位投资者注意的是,转账明细可以去银行打印,要及时下载交易数据(包括交易记录、出入金记录、平仓记录)等,而那些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对民事案件来说则是根本不需要的。
再次,犹豫观望。这类交易平台生命周期往往短暂,一些平台老板打一枪换一地,采取法律措施太迟会错失时机。
最后,采取一些过激的、非正常手段维权(例如跳楼、自杀、暴力、谩骂等),这样不仅达不到目的,还在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在国家出台制度性、根本性的解决方案之前,司法途径毕竟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维权道路。” 王德怡强调道。
北京商报记者 刘泽先 岳品瑜/文 贾丛丛/制图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摘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仅为限定交易场所、实现市场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同时为规范期货交易本身、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营而设置。期货交易相较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期货交易可以无限制地在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中进行,可能导致因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被操纵,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和巨大的市场风险。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基于此,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