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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徐林有色金属”诈骗一大学生34580元

  • 发布时间:2015-10-10 15:45:0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124号会员“湖南徐林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原油白银投资为诱,诈骗一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34580元。

  以下为华声在线报道内容:

  我姓张,身份证号62280******008*,QQ号3303455736,湖南华夏平台交易账号124000100001168,是一名刚刚走出大学校园不久的大学生,我要实名举报“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及其124会员单位“湖南徐林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原油白银投资为诱,诈骗本人及家人血汗钱34580元。我要将骗子们的犯罪事实与丑恶嘴脸公之于众,望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能帮本人讨回公道,将骗子绳之于法,同时也希望能够挽救其他可能落入骗子精心设计圈套的无辜者。

  今年的2015年7月底,QQ昵称“那抹阳光”(QQ:3303978305)加本人好友,以原油白银投资者的身份跟我聊起理财与原油投资的话题。在聊天过程中,此人多次向我介绍他在湖南华夏商品交易中心平台炒原油,炒白银的获利情况,以及此平台的一些基本信息,并邀请本人去他所在的平台操作。因那时正逢我在宁夏蓝海平台操作并承受巨大损失,且并未意识到此类投资平台均存在诈骗性质并不合法。由于急于想补救之前的资金损失,经此人多次以平台手续费低,“分析师”正确率高诱骗下,我通过业务员雷某(QQ753298350TEL13972488254)办理了开户手续,随后雷某便将我加入他们会员单位的喊单群行家商贸vip会员群(464734928)。雷某以当天是星期三,晚上会公布原油EIA数据可能会引起大行情为由,催促本人入金,让本人一定不能错过好机会。我便当晚一次性入金5万,并跟上雷某及其经理纪某的指导操作。当数据公布时,群内通知数据利多,本人即买了多,雷某又立即跟我说买反了,但在本人求助,征求其意见时,雷某并未让我及时止损,而是让我不停加仓补救,而进一步扩大本人损失,直到本人既损失2.2万元,雷某通知平仓。在后续3天内,雷某及其经理纪某QQ(13720208854)昵称“行家-帝王掌金”一共向本人喊单7次,其中盈利一次赚取1000元,平1次,亏手续费1次,大额亏损4次,本人一共操作4天,总共亏损34580元。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我偶然发现交易平台的实时数据及走势与工商银行正规纸原油走势存在明显差异,但当向雷某进行质疑,雷某一再以平台是正规平台搪塞本人。于8月11号,我告知雷某,不打算再继续操作,要出金时,雷某一再挽留,以更换老师为由,让我再次入金,称带本人回本,资金大了好操作,回本快。而我起疑心询问是不否会有客户赚钱时,雷某讲道有客户跟他们做5年,也有客户收益颇丰,原油是长期投资,短期亏损正常。随后我对此家会员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进行查询时发现,此公司注册时间为2015年1月,总共也就一年不到,才开始意识到可能被恶意诈骗。据本人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还有许多不明真相的客户还蒙在鼓里,亏损了还以为是正常的风险!诈骗手段十分隐蔽!

  随后经多处取证,收集证据,发现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及其124会员单位湖南徐林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实质上为一有组织有分工的诈骗团伙。会员公司负责发展下线吸纳受害者,而交易中心则负责提供交易平台与交易软件。本人假装有意向作为该平台会员代理,向该诈骗平台进行业务咨询时,了解到该组织的内部结构。平台的会员公司一方面通过客户身份筛选诱导无相关杠杆期货投资经验的客户进行投资,并刻意回避给客户开模拟盘,或让客户了解看盘面的任何知识,客户本身因无经验可能通过误操作导致亏损,其次再通过此类无经验客户对喊单老师的信任,老师喊重仓反单以达让客户快速亏损,侵占客户资金的目的。在具体分赃策略上,交易中心拿20%不到的客户操作手续费,而将大于80%手续费+100%头寸(即客户亏损)+100%仓息(即过夜费)返还给会员单位作为会员单位的盈利,会员公司为扩大收益,则会不择手段地让客户入金、加金、快速亏损。

  现本人将湖南徐林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其代理(包括业务员及喊单分析师)及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违规违法与诈骗事实罗列如下:

  1、涉嫌非法经营。

  经营范围,其中并不包含白银、原油,并没国家批文及原油经营资质和商务部批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金、银属国家专控产品)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需国家商务部审批),【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提出,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属于违法经营。

  2、涉嫌非法期货活动,以客户亏损为目的。

  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而该公司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资质,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四、六、十三,二十四条等)、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文件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3、现货交易方式违规。

  该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采用的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钢材期货交易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最近时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已将类似公司认定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 合同欺诈。

  在该平台提供的合同书中,明确表示为现货交易,资金第三方托管,且与国际接轨。而实际情况却有多违背,首先该公司自始至终都与本人进行期货交易行为,其次,资金并未第三方托管,而直接打入了该操作平台帐户,再由该操作平台将客户亏损与部分手续费以分红形式返回至会员单位,再次,该平台资金及整个运作并未与国际原油白银市场接轨,而是完全封闭对赌式操作,以客户亏损作为整个公司收益,与之前业务员所说公司只赚取我们手续费,完全违背,存在明显欺诈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涉嫌广告宣传欺骗,过分夸大收益。

  6、涉嫌欺诈顾客钱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该公司制作虚假报表捏造事实(客户盈利晒单),夸大盈利,然后怂恿鼓动客户必须跟随老师喊单才能赚钱,骗取客户信任后,恶意欺诈客户的巨额钱财,他们已经涉嫌构成诈骗。

  7、涉嫌价格欺诈。

  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点差费、过夜费等费用没有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嫌价格欺诈。

  8、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该公司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同时他们采用非法的30倍高杠杆比例(国家规定期货商品不超过12.5倍),且在合同以及风险告知书中,业务员、喊单老师宣传中,并不告知客户杠杆比例,刻意隐瞒,同时鼓动用户重仓满仓购买,加大爆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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