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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积金新政:公贷最高50万 商转公获许可

  • 发布时间:2015-08-07 15:22: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6日,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微博]济南分行的负责同志发布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经济导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意见》,在5个方面实现突破创新。其中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分别由30%、50%降到20%、30%,大大减轻了职工购房压力。

  贷款额度放宽

  山东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了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如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李力解释道。另外,还允许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据导报记者了解,下一步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由1年延长到3年,并放宽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条件,由原来只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增加了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扩大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导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中还有一大亮点,针对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将给予银行利差补贴。此外,下一步还将统筹使用资金,从全省层面统筹调剂使用,平衡城市之间资金余缺,将5个行业分中心“胜利油田、电力、铁路、济钢、莱钢”结余资金纳入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统筹使用,有效解决资金沉淀的问题。

  李力介绍,《意见》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即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目前枣庄、菏泽等市均已实施该办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面积刚性规定取消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李建文告诉导报记者,此次《意见》,是结合山东实际,对前期中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等文件的细化和深化,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促进释放自住性及改善性购房需求。

  根据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原来有两个指标,在面积上90平方米以下执行20%,90平方米以上执行30%,这次统统都执行20%,面积要求的刚性规定取消了。

  此外,对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了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过去的50%调整为30%。就等于这一次在你付清了自己首套自住用房以后,你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来的门槛50%已经下降到30%。

  “2014年11月份以来,经过四次降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降至2012年以来的最低水平,购房者财务负担明显减轻。目前,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五年期以上为3.5%。这相对2012年的时候下降了2个多点。”李建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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