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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国:保险保障基金酝酿流动性救助机制

  • 发布时间:2016-04-19 09:0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致鸿 赵萍 杨崇  责任编辑:郭伟莹

  任建国表示,“保险保障基金的法定基本职能是财务救助,在这一方面上应该完善保单救济范围和标准,完善保单救济工作流程。同时,保险保障基金还应该积极探索流动性救助的实现路径,即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途径对出现流动性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债权方式的风险救助行为。”

  这里有“一段往事”。

  2016年2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总价格144.05亿元受让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持有的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联合”)60亿股股份,这一价格相较对应的资产评估价值溢价99.97%。至此,保险保障基金对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工作圆满落下帷幕。

  然而,从最初饱受争议,仍坚持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救助”中华联合,到一路扶持公司逐渐步入经营发展的正轨,再到最后溢价退出……这背后的故事鲜为人知。

  3月23日,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建国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专访时,首度还原了这一事件全貌。“2006年,经历了高速扩张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联合财险”)出现巨额亏损,资不抵债。2009年,在市场化重组无果的情况下,保险保障基金临危受命,提出‘先托管,后重组;先止血,后输血;先换人换机制,后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渐进式管理救助措施。”

  时间轴如下推进:2009年3月,保监会派出内控工作组进驻中华联合总部;2010年4月,保险保障基金受托管理中华联合75.13%股份;2011年6月,国务院批复重组方案,保险保障基金获得中华联合57.4%股份;2012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向中华联合注资60亿元,对其持股比例由57.4%上升至91.5%;2012年9月,中华联合引入战略投资者东方资产注资78.1亿元,东方资产以51.01%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2015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将所持有的中华联合60亿股股份在北金所挂牌出售;2016年2月,保监会批复同意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富邦人寿受让这部分股份。

  7年里,中华联合业务逐步恢复,发展渐有起色。以中华联合财险为例,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8.2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7.5%;实现净利润24.5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32%。

  对于选择此时退出,任建国表示,在中华联合逐渐步入正轨后,保险保障基金退出股东之列是自然的事情。2013年末,保险保障基金着手启动对中华联合风险处置的后续工作,拟分批次转让60亿股股份,实现风险处置资金全部安全退出。不过,受保险业“新国十条”颁布以及中华联合启动香港整体上市计划的影响,2015年下半年,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决定由原来的分批次、逐步退出调整为一次性全部退出。这部分股份在北金所挂牌转让后,有意愿受让的投资者纷至沓来,但由于资质、价格等多方面原因,最终由前述三家公司竞得。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保障基金对中华联合风险处置的成功实践,既对保险业风险处置有着重要启示作用,也对市场主体经营和管理有着深刻警示意义。而中华联合下一步治理安排,原大股东东方资产与新晋股东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和富邦人寿等的磨合,以及中华联合未来发展战略及方向都值得继续关注。

  专访最后,任建国表示,“保险保障基金的法定基本职能是财务救助,在这一方面上应该完善保单救济范围和标准,完善保单救济工作流程。同时,保险保障基金还应该积极探索流动性救助的实现路径,即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途径对出现流动性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债权方式的风险救助行为。”

  市场化重组,商业对价过高

  中华联合的前身是新疆兵团保险公司。1986年7月,由财政部和农业部专项拨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成立,为我国第二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2002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为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保险公司;2004年9月,经保监会批准,公司实行“一改三”的整体改制方案,成立“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独立法人子公司。

  这样一家“含着金钥匙出生”的保险公司,彼时却出现内部管理不善,业务跑马圈地、最终不得不吞下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的苦果的情况,在市场化重组因对价过高而无望的背景下,保险保障基金出手接盘。

  《21世纪》: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外人眼中“背景雄厚”的中华联合爆发当年的风险问题?

  任建国:中华联合当年的风险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不合理,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失控,关键岗位用人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21世纪》:面对中华联合当时的巨额亏损,保监会为何没有直接对其实施破产清算?

  任建国:中华联合财险在多年高速扩张后出现巨额亏损。从技术层面看,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但考虑到公司已有的800万客户、3万名员工的权益,考虑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等,保监会经过慎重研究后,决定采取“立足重组,确保稳定,妥善化解风险”的原则,而没有即刻对其实施破产清算。

  《21世纪》:保监会为何没有对中华联合进行市场化重组,而是选择由保险保障基金出手?

  任建国:保监会曾协调境内外大型金融机构,研究中华联合市场化重组的可能性。但当时,有兴趣参与重组的市场机构均表示,希望保险保障基金兜底损失,再考虑参与重组。鉴于商业对价过高,期望以市场化方式化解中华联合风险之路受阻,最后决定由保险保障基金接手,实施渐进式的管理救助,这也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内外金融风险处置的通行做法。

  三箭齐发,渐进式管理救助

  三箭齐发,张弛有度。为防范化解中华联合风险,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了股份托管,重建治理结构;注资引战,化解偿付能力风险;科学规划,促进长期健康发展的治理方式。

  在上述三剂良药逐渐发挥效用之际,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却选择了急流勇退。出于保险业“新国十条”颁发、中华联合确定香港整体上市时间表的考虑,保险保障基金决定一次性转让所持有的中华联合60亿股股份。

  《21世纪》: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采取了哪些防范化解中华联合风险的措施?

  任建国:化解风险方面,首先要从体制机制入手,开展治理整顿。为此,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研究提出了“先托管,后重组;先止血,后输血;先换人换机制,后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渐进式管理救助措施。

  一是股份托管,重建治理结构。2010年4月,保险保障基金受托管理中华控股75.13%股份,代行股东权利;同年8月,改选董事会,新聘管理层,组建规范的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截至2011年末托管结束,中华联合财险保费收入209.5亿元,利润总额23亿元,较其2009年末托管前的194.5亿元和-9.3亿元,出现明显改善。

  二是注资引战,化解偿付能力风险。2012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向中华联合注资60亿元,同时加快推动其市场化重组。2012年9月,中华联合引入战略投资者东方资产注资78.1亿元,妥善解决了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截至2012年末,中华联合财险保费收入达到245.6亿元,利润总额27.9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60%,到达保监会充足Ⅱ类标准。

  三是科学规划,促进长期健康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积极协助大股东、管理层制定新时期发展规划。中华联合财险启动“卓越工程战略”,提出保费增速、承保利润率双超行业的增长目标。中华联合5年规划出台,提出恢复寿险,加强投资,做实控股,争取实现3年内整体上市的战略目标。目前,中华联合综合保险金融服务平台基本成型。

  《21世纪》: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为何选择在中华联合风头正起时退出?

  任建国:保险保障基金在动用之初,有关部门已经明确提出要在中华联合实现有效化解历史包袱,健康运行的目标后择机退出。

  2013年末,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着手启动风险处置后续工作,研究制定保险保障基金退出工作方案,拟结合中华联合经营情况和资本市场实际,分批次转让60亿股股份,实现风险处置资金全部安全退出。在退出方案审批期间,保险业“新国十条”颁发,资本市场普遍看好保险业中长期发展;中华联合寿险和电商子公司相继设立,中华联合确定香港整体上市时间表,这些都为保险保障基金安全退出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5年下半年,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决定完善保险保障基金退出方案,由原来的分批次、逐步退出调整为一次性全部退出,尽快结束风险处置工作。

  保险保障基金退出中华联合的时机选择是得当的。近几年,保险业发展处于上升时期,投资者对行业发展的预期非常正面。实践证明,在行业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保险保障基金选择一次性退出的战略决策是非常正确和成功的,风险处置效果也很好,符合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定位和风险处置的目标要求。

  大浪淘沙,优质股东脱颖而出

  保险保障基金的退出,意味着新股东的进入。为了择优遴选投资者,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划定了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口碑,能够做到依法合规;具备持续出资的能力;能够提供技术、管理、资源支持,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等三项原则,虽然有意者络绎不绝,但最终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和富邦人寿三家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脱颖而出。

  《21世纪》: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为引进新股东做了哪些工作?

  任建国:自2013年末退出工作启动以来,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共向公司董事会、保监会、财政部上报方案请示十余次,先后三次开展资产评估,并最终完成了有关部门对保险保障基金退出方案,国有资产转让经济行为、进场交易方案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批和备案程序。2015年11月30日,保险保障基金所持有的中华联合60亿股股份正式在北金所挂牌交易。进场交易中,投资人审查是重要环节。经过审查,个别投资人因条件不符退出交易,但所有标的仍产生两家及以上的竞标人,使后续竞价具备了基础。

  《21世纪》: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引入新股东时有何要求?

  任建国:保险保障基金退出是中华联合风险处置工作的延续。因此,我们认为引入的投资人既要满足保监会对股东出资能力、口碑信誉等方面的资质要求;还应当具有较强实力,有利于完善中华联合治理结构,进一步巩固风险处置成果。为此,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投资人遴选三项原则: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口碑,能够做到依法合规;具备持续出资的能力;能够提供技术、管理、资源支持,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基于上述要求和原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公开挂牌时明确了受让方资格条件,即在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基础上,需要同时满足最近三年持续盈利,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和50亿元的要求。

  《21世纪》: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此次退出结果是否满意?

  任建国:我们认为本次退出结果超出预期,不仅实现了较好的溢价,更重要的是引进的新股东实力非常强,这三家公司分别可以从客户、资金、技术等方面对中华联合提供支持。具体而言,辽宁成大是辽宁省国资委下属的一家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型上市公司,拥有生物制药、医药连锁、能源投资、金融投资、商业投资等板块,比较早的涉足了金融领域,是 广发证券 的第一大股东,在客户资源和资金运用方面具有优势;中国中车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大型综合性产业集团,拥有近20万员工,在铁路装备制造行业拥有世界领先地位和 资源优势 ;而富邦人寿是台湾地区第二大寿险公司,其母公司富邦金控是台湾地区第二大上市金融控股公司,在综合金融以及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信息化建设等核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长,可以提供技术支持。

  这三家公司非常优秀,完全符合保险保障基金前期确定的投资人遴选三项原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希望新股东进入中华联合后,能够进一步完善中华联合治理结构,建立更加专业和高效的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决策制衡机制,不遗余力地调动资源支持中华联合长远健康发展。

  探索“流动性救助”的实现路径

  随着金融改革的全面深化,保险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将越来越高,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保险公司优胜劣汰将成为一种常态。面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形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如何才能经得住市场和实践的检验,成为摆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面前的重大课题。任建国表示,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从财务救助和流动性救助两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21世纪》:保险保障基金在法定基本职能,即财务救助上还将进行哪些探索?

  任建国:保险保障基金采用管理救助的方式处置了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的风险,实践证明都是成功的,但是管理救助的方式毕竟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风险处置。

  《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保险公司撤销或破产情形下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这是保险保障基金的法定基本职能,即财务救助。就各国情况来看,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最基本目的是提供一种对被保险人进行有效保障的机制,避免因保险公司破产导致众多被保险人受损。因此,财务救助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基本职能,是金融安全网中重要的一环,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最后的保障,对教育市场投资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也具有更好的效果。虽然我国现在尚未有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案例,但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保险业竞争程度持续加剧,行业风险日益复杂化。我们应该未雨绸缪,一方面完善保单救济范围和标准,另一方面完善保单救济工作流程,才能在实际案例发生时更好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1世纪》:除财务救助外,您对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完善还有哪些建议?

  任建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探索流动性救助保险公司的实现路径。流动性救助是指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途径对出现流动性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债权方式的风险救助行为。

  目前,我国保险业立法没有规定此种救助方式,但国外保险保障基金和我国信托业保障基金都有相关的立法例。如果保险公司因为系统性风险,或者因为实施风险处置等原因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无法满足正常退保和保险理赔的现金要求;不采取进一步措施会加剧保险公司风险,并且这种风险足以引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或影响社会稳定。此时,如果保险公司未来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并且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计划,资金的用途合法合规,就可以考虑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对其进行流动性救助,从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21世纪》:目前,保险公司以相同的费率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下一步,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是否考虑按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征收相应比例的保障基金?

  任建国:这是我们正在考虑的问题,风险费率制较固定费率制而言,更加具备机制上的优势和发展的潜力。首先,风险费率制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公平地承担基金费率。风险费率制下,保险公司按照业务风险水平、资产实力和偿付能力等因素,被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适用不同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风险等级低的保险公司,通常经营较为稳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较小,适用较低的费率水平;而风险等级高的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高,适用较高的费率,这符合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原则。这也避免了固定费率制下,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行为的产生,并且缴费高低与保险公司风险直接挂钩,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从而按照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可能性调整缴纳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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