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三板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超5%需获得批准
- 发布时间:2016-04-15 07:32:32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胡爱善
深圳特区报讯 据保监会4月14日消息,为支持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健全公司价值发现机制,拓宽市场化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审慎监管指标,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前,需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意见稿明确,投资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有挂牌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另外,保险公司选择协议方式挂牌的,投资人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选择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挂牌的,投资人资格参照适用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允许自然人等合格投资者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