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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望年底前出台

  • 发布时间:2015-11-30 08:26:59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2015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大中城市报告》11月29日在北京发布。与会专家透露,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将在下月底前出台。

  据经济参考报11月30日报道,据了解,该指数研究项目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中国金融信息中心联合主办,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报告》显示,企业年金计划和各种商业性保险(养老和医疗等)是职工养老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进一步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指数的必然选择。但在受访者中,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比例仅为33.5%,而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数占比为41.3%。

  对此,《报告》提出,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让职工自己参加账户投资增值。

  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郑秉文在《报告》发布会上透露,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将在下月底前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酝酿八年后也将最终落地。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考虑到期间物价上涨因素,这一产品实际能起到个税“减负”作用。同时,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收入水平和边际税率都有非常大的区别,因此投保人可以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郑秉文建议,要明确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标的物,个人养老税优政策不应该与某类产品绑定,也不应该与某些行业的机构绑定,更不应该与雇主绑定,“个人养老体系应该是市场化的,可以在窗口零售的,与雇主分离的。否则,个人养老金就会变成‘企业年金第二’,失去个人养老体系的本来意义,其消费群体就会缩小到两三千万建立企业年金的职工范围,而无缘于数以亿计的广大居民、流动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口、农民工和农民,从而背离了建立个人养老体系的设立宗旨”。此外,还要明确个人养老税优政策的人群范围。

  “从本质上讲,个人养老税优政策推出涉及中国个税体制重塑和个税体系改革方向。同时,它还为从目前的分类征收所得税制向综合征收所得税制转型或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征收税制转型奠定了基础。”郑秉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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