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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人无人理赔?法院判安邦财险赔16万元

  • 发布时间:2015-10-26 07:26: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2014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客户曹某出险,曹某车辆倒车时将钱某撞伤,交通事故认定曹某全责,而安邦保险以曹某投保限额等理由拒绝理赔,钱某为此将曹某和安邦保险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安邦保险赔偿钱某各选损失共计16万元,曹某另外赔偿钱某医疗费等损失32502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2014年2月23日,被告曹某驾驶苏G×××××轿车沿连云港市郁洲南路香溢西门公交站台附近,车辆倒车时将钱某撞伤,造成钱某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曹某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经查明,苏G×××××轿车车主曹某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钱某表示因该次交通事故已花费医疗费88610.97元,且还在康复治疗中,该次交通事故已造成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92095.81元,而仅曹某支付了27000元。钱某最终将曹某、安邦财险江苏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根据《判决书》,被告曹某表示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来赔偿原告钱某的损失。而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被告曹某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万元,未投不计免赔,对于原告钱某主张的医疗费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诉讼费等相关程序性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曹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曹某承担。因涉案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应扣除20%的免赔率,故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万元(5万元*80%)。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安邦保险公司申请对非医保费用的鉴定,因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后仍然超过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的数额,故对被告安邦保险公司的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6万元。曹某另外赔偿钱某医疗费等损失32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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