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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调高未成年人保险死亡给付门槛

  • 发布时间:2015-10-12 07:2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杨雪  责任编辑:刘波

  伴随着生活水平的节节攀升,孩子的抚养费已经不再是一笔小的开支了,上个月,保险公司承保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也在不断上调。9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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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变化 逐步调高

  据了解,保监会曾于1999年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但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又于2002年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这一保险金额上限提至10万元。2011年4月起,保监会再次做出修订,规定上述四地保险公司对全国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统一上调为10万元。

  记者从保监会官网上查询了解到,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

  而在保监会给出的解释中表示,本次调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子女抚养成本同步攀升,要求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保监会征求各方意见后,对限额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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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情况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虽然监管部门限定了保险额度,但以下3种情况可以不计算在限额内: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三是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此外,《通知》限定的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这意味着家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医疗险、教育金保障等不受影响。举例来讲,家长为其8岁的孩子购买保额30万元的重疾险,如果该未成年子女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30万元,与新规约定的20万元限额并不冲突;但如果上述孩子因意外身故,按照现行规定保险公司仅赔付10万元,执行新规后保险公司最多可赔付20万元。

  另外,本次《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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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孩子最好的保障是家长自保

  据了解,当初对未成年人实施限额投保,主要是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避免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目的来骗取保险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参与旅游、留学、体育运动等越来越多,人身风险较以往增大,以保障为目的的需求日益增强,都要求相应提升保额。尤其对失独家庭来说,未成年人大额身故保险对缓解家庭养老问题,有一定作用。

  因此,本次《通知》也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同时,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当然,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强化投保、核保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尽管保监会对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险做出了如此多规定,但是据记者了解,目前家长们还是更愿意为孩子投保,在现有规定下,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年保费只要数千元,保额就达到上限,不少家长只能转买投资型险种,保障力度不够。但保险最大的意义仍是保障功能,应遵循“先保障,后储蓄,再投资”的原则,做好足够的人身保障后,再考虑保险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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