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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住院发票 伪造病案证据骗保机关算尽

  • 发布时间:2015-09-28 05:33:30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为继续深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15年度“金融知识普及月”如约而至三秦大地。作为普及月中的重要环节,本报联合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涉保案件中,精心筛选出四则最具代表性的个案,通过专栏形式以案说法,鲜活生动地将一条条保险类金融法律法规送到您身边、心中。

  2015年3月初,某涉案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该公司被保险人杨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因病进行住院治疗10次,总费用50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进行异地委托调查,经该医院核实,被保险人杨某某因患病曾在该院进行3次住院治疗,实际花费8万余元。巨大的差额,立即引起涉案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调查复勘工作随之展开,案件材料重新核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发现被保险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伪造病例、发票等理赔资料,在当地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及涉案保险公司已经申请理赔过10次,骗取保险金25万余元,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随后,该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伪造申请理赔材料对杨某某做出拒赔处理决定。由于案发时嫌疑人杨某某已经外逃,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并追缴所骗赔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伪造病例、医疗发票等理赔资料骗取赔款的保险诈骗案件,属于典型的保险诈骗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案件要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行为人熟悉保险理赔要求,且串通伪造理赔资料,并多次从保险公司骗取理赔款项,骗保目的明确。2.行为人夸大医疗费用,并伙同他人伪造病例、医疗发票等资料,骗取高额保险金。犯意清楚,行为隐蔽,结果危害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应受到法律严惩。3.行为人试图通过保险诈骗获得“不义之财”,其妄想瞒天过海,掩耳盗铃,最终让自己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虚造原因、夸大损失、故意造成损失,骗取保险金的,可处以徒刑和罚金或没收财产;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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