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落地 部分非区域内产品限两月整改
- 发布时间:2015-07-28 08:45:40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郭伟莹
660亿互联网保险新规落地 部分非区域内产品限期两月整改
导读
保监会表示,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完整服务流程,健康险等因其核保和理赔难以在网络上直接完成,需要人工个案处理。另一方面,把保险当作理财产品快餐式销售的行为,不利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明晰认知产品属性和判断风险,监管机构也需要为行业系统性风险把控负责。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保监会将对某类业务规模突出的公司逐个约谈,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相应整改,则可能面临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7月27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三年累计迅速发展到660亿规模,行业占比5.7%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给出了刚性规定。保险机构则有两个月缓冲期,用以依据该文件调整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业务。
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当属保险公司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这条规定对尚未完全设立全国分支机构的公司来讲,有突破原有区域限制的一面;但对比市场现状,亦等同于要求已通过网络在无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健康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的区域性公司,在两个月内停止该类产品销售,只可在获批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经营。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中小型非全国牌照的公司业务发展不利,如不能在互联网上聚集规模,只能迫使公司走向中间成本更高的银保渠道。尤其是一些希望将互联网视为可与大公司差异化竞争武器的新公司,发展将可能受阻。
但保监会表示,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完整服务流程,健康险等因其核保和理赔难以在网络上直接完成,需要人工个案处理。另一方面,把保险当作理财产品快餐式销售的行为,不利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明晰认知产品属性和判断风险,监管机构也需要为行业系统性风险把控负责。
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序成在27日通气会上表示,有了文件依据,近期保监会将对上述业务规模突出的公司逐个约谈,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相应整改,则可能面临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5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公司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险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占比已达5.7%,比2014年同期提升1.5个百分点。
“应用技术手段
识别消费者区域”
袁序成表示,根据现有规则,任何保险产品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为鼓励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拓展保障性业务兼顾风险防范,仅允许保险公司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三种。
至于该文件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人身险险种,都只能在取得区域牌照的地区经营,同时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所在地域位置。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没有放开的险种,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在自己的经营区域内销售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保险公司应该做好消费者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利益返还不确定性与服务覆盖范围有限等。”袁序成说。
从整个行业来看,70多家人身险公司是全国性牌照,相当一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已经覆盖到地级市、县域、乡村;在供给方层面,保监会认为不存在消费者购买不到所需产品的情况。
该办法施行三年,有些险种在放开过程中出现未预料风险,可随时调整甚至收回。对于过渡依赖高收益或高限价产品的公司,监管部门将在近期陆续约谈,要求按照该办法进行规范和整改,关键在于程序上要有信息披露。
购买产品的操作规程要细化,让消费者充分理解自己购买的产品性质,“预期收益8%的万能险也许在网络平台上不到半小时就卖了10个亿,购买过程不到10分钟,这种快餐式消费不利于培养市场的保险意识,很难明晰其中风险和产品性质。”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规表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车险:
能拿出解决方案可破例
《暂行办法》对财险业务的区域突破,将占行业六成比例的车险排除在外。
中国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认为,车险是产险中的主流业务,对理赔服务要求非常高,如果一家公司在区域内没有相应的服务机构,难以保障服务,原则上没有解决方案之前,禁止跨区域销售,如果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经过保监会评估审核,也可以开放这个产品。
对众安在线获批车险牌照,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众安之所以批复其车险牌照,是因为它找到了解决方案,既与平安产险合作,后续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产险,在这个基础上,保监会同意众安做车险。”刘峰表示。
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近期刚批准筹建的易安财险、安心财险和泰康在线财险公司。“这类专业互联网公司,也同样适用这份文件。”刘峰说。
依据《暂行办法》,目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可以将这部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方平台:
参与经营就要有资质
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刘峰将第三方平台分为两类,一是仅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支持和技术服务,从事这方面活动不需要取得任何行政许可,例如提供页面跳转等导流服务。
但如果第三方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经营活动,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取得相应保险经营活动的资质,包括不限于代理、经纪等经营许可。
刘峰总结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保险公司自营、专业中介机构经营、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四种形式。
产品类型丰富多样,一是传统产品网络化,主要为车险、意外险、健康险和短期理财型产品;二是为互联网新型场景和生态服务的创新保险产品,例如退运险、外卖食品安全险、小微机构履约保证保险等;三是提供互联网金融风险抵御能力的产品,例如网络账户支付安全保险、众筹跳票保险等。
保监会表示,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除众安在线外,还有泰康在线、安心、易安等三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已获批,正在筹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