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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落地 划定第三方平台红线

  • 发布时间:2015-07-28 07:4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首个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终于在2015年7月27日尘埃落定。

  这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从经营的主体、条件和区域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互联网保险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首次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列入监管范围。据悉,该《办法》将在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门槛和红线的首次划定,成为此次《办法》的最大亮点。而并非所有第三方网络平台都可以卖保险,必须取得许可证,并且不得代收保费。

  日前,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此后,作为最早开征意见的互联网金融类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意见的落地就备受关注。

  此次披露文件显示,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办法》称,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而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门槛和红线的首次划定,也成为此次《办法》的最大亮点。然而,并非所有第三方网络平台都可以卖保险。根据相关要求,“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这份新公布的互联网保险新规还指出,只要第三方网络平台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即可销售保险产品,并不再另发网销牌照。

  与此同时,《办法》强调,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防止无序竞争和利益输送,以及避免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事实上,目前直接代收保费对于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而言并不鲜见,新规发布意味着未来这一灰色收益链将被取缔。

  此外,为了改善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办法》还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

  四类保险可跨区域销售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毫无疑问的是,“互联网+保险”正搅动着保险行业发展的一池春水。中保协统计数据,2011年到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26倍,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长至2014年的4.2%,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9%,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与此同时,过去三年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从28家增加至85家。

  而就在7月初,保监会接连下发三张互联网保险牌照,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同时在公告中称,将积极有序增加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机构。

  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这一市场关注的焦点,此次《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具体来看,这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此外,《办法》还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了删除,而这也被认为是对车险产品网销跨区域经营的“放行”。

  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上,《办法》还强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同时,在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已进入监管明确的发展新阶段,其他各细分行业监管办法有望陆续出台。”国金证券分析师张帅在研报中指出,不过,“目前看来,业内最为期盼的P2P网贷行业各方仍处于观望阶段,监管细则正式出台尚需一定时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定□ 规定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条件,以及可扩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等□ 规定产品管理、保费收取、交易记录、信息安全以及相关费用结算与支付方面的具体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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