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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互联网保险有点儿过热

  • 发布时间:2015-07-28 07:20: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杨奕  责任编辑:郭伟莹

  继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成为首份行业配套监管细则。据了解,《暂行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

   部分人身险不受区域限制

  据《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上述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在淘宝等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都需要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在昨日的《暂行办法》发布会上,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就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无需取得保险业务相应的行政许可;但如果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则该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在全民互联的背景下,《暂行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放开跨区域的产品主要是简易的、适用于互联网销售的、保障性较强的产品。”业内人士表示。

  第三方支付可代收保费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保费收入的使用账户方面有略微改动。

  在征求意见稿中,只有“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暂行办法》增加了“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对此,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改动应该是考虑到第三方网络平台实际现状、客户支付习惯、用户体验等。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趋势,目前大约有80%的公司都在开展互联网相关的保险业务,但我个人认为互联网保险有点儿过热。”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认为,互联网与保险的结合并不能改变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是分散风险等,互联网虽然可以降低成本,但没办法分散风险、吸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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