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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不良记录将纳入征信系统

  • 发布时间:2015-04-23 07:24:11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今后,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将受到违规处理,且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此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目前,有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况下,自己或勾结非法中介机构伪造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警示和教育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做出处理。

  对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稽查队将该行为人的行为录入中心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这些欺骗行为要受罚

  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含两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两年内(含两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的;伪造提取材料,首次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后主动退回的;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轻处理情形的。

  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五年内(含五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且不配合调查的;伪造提取材料,两次以上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个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提取材料,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

  协助造假的单位或中介:

  对于协助造假的单位,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对于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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