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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升级:地震旱灾必保 取消绝对免赔

  • 发布时间:2015-03-06 01:00:4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扩大保险责任、提高保障程度、取消理赔时的绝对免赔条款。

  据了解,现行的农业保险条款基本框架系2007年试点之初制定,在农业保险起步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原有条款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保险责任窄、保障程度低、理赔条件严苛等已成为地方政府和农户反映的焦点问题,影响农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和功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要求扩大保险责任,强调保险责任应涵盖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并明确将地震和旱灾列为必保的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通知》还要求提高保障程度,明确提出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此外,《通知》取消理赔时的绝对免赔条款,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根据《通知》精神,理赔比例将进一步提高,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明确三大口粮作物全损时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

  《通知》还明确绝产标准,将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此外,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大幅提升农业保险产品条款费率拟订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对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作用将带来深远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保监会数据,2014年,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5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1.6%,其中小麦、玉米、水稻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分别达49.3%、69.5%和68.7%。“这既有农户保费负担能力较弱和投保意识有待增强的因素,也有保险机构主动创新不足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等原因。这一比例仍有较大提高空间。”一位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产品还不够丰富,同时考虑到农户的保费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还处于保成本的阶段,与发达国家保产量、保收入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他建议,未来政策支持应该进一步优化。保障水平和投保率的提高会增加保费补贴金额,因此县级财政要满足补贴要求,国家和省级补贴到位,才能增强基层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积极性。同时,要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因干旱、疫病等巨灾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远大于普通保险。目前,我国在直保环节建立了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再保险环节具有商业再保险,但由于多种原因,地方和中央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仍未完全建立。其主要难点在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相对较晚,目前有关方面对各地区、各险种的风险类别、发生概率、损失程度等数据积累有限,精算难度较大,难以为研究各方责任分担机制提供充分依据。总体看来,系统的制度化安排还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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