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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山西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出单点被罚7万

  • 发布时间:2015-01-07 10:58:01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晋保监罚字〔2014〕11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山西分公司”)

  机构地址:太原市平阳路434号平阳大厦

  负责人:班舒平

  当事人:韩联苏

  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我局对天安财险山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天安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出单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保单复印件、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天安财险山西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山西分公司作出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韩联苏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韩联苏作出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保监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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