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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偿付上限50万 将专设存款保险基金

  • 发布时间:2014-12-01 06:33:05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李婧暄  责任编辑:胡爱善

  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日下午,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以条例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对存款人进行及时、足额偿付。

  此外,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面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之后再正式发布。

  分析认为,存款保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使银行业竞争加剧,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而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置性改革,如果存款保险制度在2015年1月推出,意味着2015年利率市场化具备了加快推进的条件,存款利率上限可能会逐步放开。

  存款保险

  制度大事记

  1993年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

  1997年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对存款保险制度开展理论研究。

  2004年

  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2005年

  金融稳定局对外透露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出炉,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

  2008年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因金融危机搁置)。

  2009年

  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中,可能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

  2010年

  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未获批复。

  2012年

  央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基本成熟”。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明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纳入2014年重点工作。

  解读

  1

  偿付上限可覆盖99.63%的存款人

  根据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于存款保险的偿付上限为50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表示,根据2013年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此外,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2

  专设存款保险基金

  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央行表示,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足额偿付,保护存款人利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不予承保

  据了解,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此外,央行要求各家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监测大额资金流动、存款余额和结构变化,保证正常支付,及时处置突发流动性事件,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加强预测及时采取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必要时申请人民银行流动性支持。

  央行要求银行加强一线临柜和客户经理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客户的正常的大额款项划转和取现,严禁曲解存款保险改革和诋毁同业,严禁非法吸收存款和不正常竞争。

  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业内大部分监管权或在银监会

  存款保险是指为储户的存款提供的一种支付保障,银行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为特定范围存款账户购买保险。

  一旦银行面临破产倒闭,将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这样能迅速、有效地处置问题银行,降低处置成本。该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保险,也提示银行将不再获得国家信用的背书。

  记者从多方消息处获悉,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以基金的形式设立,但大部分的监管权则在银监会。

  2013年年底央行就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例方案提交至法制办,近11个月过去了,存款保险制度已具备全面推出的条件。

  影响

  对银行:竞争初期将现存款搬家现象

  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安排、金融审慎监管制度是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线。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增强社会各界对银行业的信心。我国长期以来实际上对银行业实施“隐形担保”,由政府对问题银行进行风险兜底,不利于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积累了一定的道德风险。

  国泰君安宏观分析师任泽平认为,若存款保险制度在2015年1月推出,意味着2015年利率市场化具备了加快推进的条件,存款利率上限可能会逐步放开。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国家信用让位于银行信用,市场竞争格局有可能向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的方向倾斜。不少分析认为,储户为规避风险,初期有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存款搬家现象,大型商业银行将成为受益者。

  对股市:对银行股估值有正面意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整体金融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行程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对股市也起到非常重要的稳定作用,是重大利好。

  著名经济学者黄生昨日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会把居民存款从银行里赶出来,让民众大胆消费和投资,进而提振中国萎靡不振的经济。

  事实上,上周五在一片呼声中,银行股集体暴涨,中信证券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利空要素,对盈利影响偏负面,但当前该制度有利于改善金融改革、消除尾部风险,对估值有正面意义,看好银行板块明年市净率升至一倍,股价较现价有20%~30%的上涨空间。

  对市场:后续配套措施待出台 降准概率提升

  如果存款利率上限放开,意味着未来银行存款将不仅面临互联网金融的争夺,银行业内竞争也将加剧,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让渡部分息差收入,银行负债成本上升。随着民营银行准入放开、金融市场化改革推进,银行业面临优胜劣汰,因此政府将建立金融机构并购重组、破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杨驰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需要关注两类风险:一是小型银行发生挤兑的可能性在上升;二是个别财务硬约束不强的金融机构有可能为了争夺存款,实施更加激进的竞争策略甚至是违规行为。

  分析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之策,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来杜绝负面因素,包括加强行业自律,出台银行破产条例、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等。

  昨日,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师刘东亮认为,存款不再“绝对安全”,标志着国家信用将逐步撤出银行,在当前信用环境仍在恶化的条件下,未来有银行出现破产清算将是大概率事件。

  此外,明年银行将面临上交保费和非银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后缴准的压力,资金面难免波动,这是债市中短期面临的一大风险。但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准备金的作用事实上被削弱,因此认为降准的概率会明显上升,央行会以此来平复资金面的波动压力,从流动性的角度来理解,这会对冲资金面波动对债市的影响。

  他山之石

  111个国家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此前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的统计显示,已有111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席者是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或者地区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或保护弱小存款人的一种制度选择,其运作模式是商业银行或其他吸纳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存款保险机构承诺在金融机构遇到财务危机或面临破产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为清偿债务的风险担保机制。

  据相关资料显示,逻辑上,存款保险制度分为三种类型:“付款箱”型,仅负责对受保存款进行赔付;“损失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并可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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