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拟60亿认购信托单位 称利于提高投资回报
- 发布时间:2014-10-29 09:48: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孙朋浩
10月28日晚,中国人寿披露了拟不超过60亿元认购上海信托发行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单位的交易公告,此前,国寿集团和国寿财险已分别出资30亿元和10亿元认购了上海信托发行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
根据公告,中国人寿拟与国寿集团和国寿财险通过国寿资产管理公司,认购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中国人寿、国寿集团和国寿财险均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国寿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托作为受托人。
其中,国寿集团和国寿财险已分别以30亿元和10亿元认购每单位1元的30亿份和10亿份上海信托所发行之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中国人寿拟以不超过60亿元认购每单位1元的上海信托所发行之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的信托单位。
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共计不超过100亿元,将用于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资产”)发放贷款,而有关贷款将仅用于华融资产经营范围内的、合法合规的不良资产经营业务。闲置资金(包括信托收益)只能用于银行存款。
上海信托与华融资产已于信托计划成立前订立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亿元,分10笔发放,每笔金额不超过10亿元。每笔贷款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以固定年利率计息。华融资产应于每季度末月第20个日历日、贷款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支付当期应付的贷款利息,并应于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该项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不超过72个月。信托计划项下各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该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至该期信托单位项下最后一笔信托资金缴付之日后的60个月止。在信托合同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及其项下各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中国人寿认为,中国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在当前的经济和监管环境下面临巨大机遇,而华融资产在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及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信托计划收益率优势明显。因此,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稳定且较高的投资收益,符合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需求,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的投资回报。
公告同时指出,本次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信托提前终止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