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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险金融产品戴紧箍 涉非法集资立停售

  • 发布时间:2014-10-27 08:4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近年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带来重重隐患,不仅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为规范相关行为,保监会近日起草并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保险机构非保险类金融产品销售进行严格监管,并要求集中力量排查风险并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

  销售环节需严格规范

  近期,上海保监局表示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或离职人员,涉嫌参与销售非法第三方理财产品,导致客户资金损失。而类似的问题实则屡见不鲜,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诸多问题。

  对此,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而在具体的销售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统一授权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机构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且应就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建立专门业务台账,实行单独核算,将相关资金与自有资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有效隔离,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并以书面方式对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明确授权且依法承担责任。

  意见稿还指出,今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销售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包括“非保险金融产品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证明”、“拟开展销售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取得销售资质的证明”等材料。

  排查风险要分类处置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已销售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集中力量排查风险并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采取抽查基层机构、访谈从业人员和客户等多种方式,持续深入排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确保不留死角。

  而对于排查出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则应进行分类规范和处置。其中,符合“意见稿”要求的,可以依法合规销售;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风险;不符合“意见稿”要求、暂未发现风险苗头的,要停止销售,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风险隐患。

  此外,意见稿指出各地保监局也要建立健全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风险预警机制,并严格督促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市场主体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现因产品发行单位违约、销售误导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风险,各地保监局要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紧密协作,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确保处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险业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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