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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背后的玄机

  • 发布时间:2014-10-24 05:55:1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买保险,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对于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或是投资者来说,保险专家一般会如是建议。众所周知,理财是保险的一个附加功能,保险产品的理财功能越强,其保障功能就越弱。然而,现在市面上有不少保险公司为了迎合投资人的心理,过多强调了保险的理财功能。

  风险如影随形

  尽管与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第一大户”车险无法相比,但理财型保险依然稳稳占据了亚军宝座。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显示,2013年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贡献最大的为车险,占比52.4%;其次为理财险,占比27.9%;再次为意外险,占比14.8%。

  早在去年,互联网理财产品已“如火如荼”。这期间,国华人寿、昆仑健康保险等多家公司曾推出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6%的产品,与余额宝、理财通等货币型基金类似,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需求高企同样源于其较高的收益率。

  此外,互联网上理财型保险产品的期限比较灵活,最短的只有15天。有专家表示,理财型保险产品是一种弱化保障功能、强化收益性的理财产品,主要为万能型和分红型的寿险产品,但一般为短期趸缴型。“目前,理财型保险的收入并不纳入保费收入中,而归类到新增投资款的会计项下。由于此类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用户需求度较高,也较容易形成规模,一些中小型的险企为了提高互联网保费规模会纷纷推出该类产品,且在收益率厮杀激烈的情况下,用抬高产品收益率来吸引客户以形成更大规模。”

  不久前,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指出,部分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短期险和高收益的万能险产品等理财型保险业务,期限多为1年或2年,结算利率达到5%甚至更高,这种产品为追求高收益率,大多配向收益高、流动性低的另类资产,比如不动产、基础设施、信托等,形成了“短钱长配”的新情况,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不过,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大的风险在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业内人士称,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而网络销售强调吸引眼球、夸张演示的营销方式,与保险产品严谨审慎、明示风险的销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目前,部分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弱化产品性质、混同一般理财产品、片面夸大收益率、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莫让收益“缩水”

  众所周知,收益通常与风险是成正比的,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理财产品都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这种所谓的高收益也只是预期收益,背后往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因此一定要在了解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挑选适合的产品,并且详细了解产品的投资方向和风险控制措施,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

  “现在有不少推销员将保险收益与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进行简单对比,甚至直接解释成‘银行理财产品’,来误导消费者将存单变保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说,销售人员故意隐瞒中低档收益,只向消费者强调高收益,闭口不谈或者少谈产品免责风险、投保期限等,宣传资料中,风险提示也不醒目。而据监管规定,目前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凡是收益超过2.5%的部分都是不确定的。

  以分红型保险产品为例,在人身险的总体保费中占有70%以上的比重,是人身险的主打产品。然而目前,部分营销员在销售分红型保险产品时,会混淆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分红险的分红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如果公司没有盈余,分红险也存在没有红利可分的情况。而且分红率并不等同于收益率,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是把当年所有收益都拿来分红,投资者一定要清楚购买目的是保障还是投资。

  据了解,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一般都有犹豫期(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的10日内),在犹豫期内,购买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了收取10元成本费外,还应退还购买人全部保费,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此外,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应的产品说明,看清合同条款,包括投资期限、收益、免责条款等,弄清产品属性,以免财产收益“缩水”。

  “特别提醒家庭理财时,不能往往只关注收益,而忽视或轻视对家庭的保障规划。”一位保险业客户经理说,虽然很多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宽裕,但这些“闲钱”却不足以应付突发事件,如重大疾病、意外死亡、严重伤残等等,建议投资者为家庭成员配备意外险和重疾险。“否则,理财金字塔的基座上一旦出现了一个大窟窿、无底洞,财富就会面临大幅缩水甚至被消耗殆尽。也就是说,只有在拥有完善保障的基础上,再进行投资才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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