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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新规拟预留长期险空间 税延型养老险或纳入

  • 发布时间:2014-10-16 08:51:0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业内人士认为,税延型养老保险若适用该政策,团险渠道或重夺光彩,成为与银保、个险并重的销售渠道

   “目前的团险基本是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的短期险,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和1年以上的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区分,为未来发展长期团险预留了政策空间。”一位分管团险业务的寿险公司负责人妲晨(化名)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日前,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预留了长期团险政策,放宽了团体认定标准以及险企经营的地域限制,或将带动团险业务实现更大发展。

  长期团险也可灵活定价

  据介绍,目前业界指的团险业务一般是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的短期险,又以团体意外险和团体医疗保险为主要险种,各自约占50%,其他险种非常少。市场购买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强制性险种的购买人群,例如建筑工人意外险的购买者;二是高端、补充医疗保险的购买主力,如外企、国企。

  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并未对不同保险期间的团险进行不同规定,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

  “对于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其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并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对于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在向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后,可以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上述调整因子,不需要重新审批或备案。”

  “这为发展长期团险预留了政策空间,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团险业务也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设计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将带动长期团险业务的发展。”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表示。

  税延型养老险或纳入团险

  妲晨认为,随着对“团体保险”界定标准的放宽,不仅以家庭为单位的团体保险将得到更快发展,而且税延型养老保险也可能纳入长期团体保险范畴,一旦实施,将使得团险的年度保费从目前的300亿元左右快速增长至1000亿元以上。

  上述《征求意见稿》指出,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和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此前的规定中,团体保险的投保人至少为5人。

  “团险保费一般低于个险,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团体意外险或团体医疗保险将更加方便,有利于激活市场。”上述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妲晨进一步指出,未来税延型养老保险可能会纳入团险范畴,享受灵活的定价方法。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所以职工要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一般要通过单位。

  “税延保险政策实施后,职工出于养老和避税之目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而预计大部分单位都会为职工提供投保便利。这实际上有点儿特殊,既有团体保险的特征(3人以上,通过单位投保),又有个人保险的特征(长期险种,保费自付),预计税延型养老保险可以纳入长期团体保险范畴,享受灵活的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这也将成为险企争抢的重点市场。”妲晨认为。

  保费或将重新冲高

  妲晨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全行业的团险年度保费收入仅约300亿元左右,团险渠道保费收入占整个寿险业务收入的5%上下,市场规模比较小。相对而言,近年来,险企的银保渠道和营销员渠道的保险收入则较高。”她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强制购买的团险保险保费并不高,而企业主动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的很少,团体医疗保险更是属于少数高端企业的部分员工。

  事实上,团险渠道曾经也是寿险行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保费收入高的时候曾占寿险收入的30%到40%,主要来自于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收入。不过,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很多企业为职工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就不再购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近年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迅速衰退。“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到企业年金的转化率极高,因为后者享有政策优惠。”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新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在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落地之后,团体保险保费有望实现快速提升。除了前文提到的团体保险最低人数由5人下降到3人,1年期以上长期团险也可以灵活定价并设计保险责任等原因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保险的地域限制条件进行了修改,承保更加宽松。

  2005年发布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市地区的成员统一承保。但如果投保人为法人,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地域范围做了宽延,承保公司至少在下列任一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即可: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投保人核算单位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以及50%以上保险金额所在地。

  “如果团险一直无法实现规模提升,保险公司开发团险渠道的积极性也会受影响,而此次拟发布的新政策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前述业内人士表示。-本报记者 冷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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