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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5万

  • 发布时间:2014-10-14 13:13:45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当 事 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25楼

  主要负责人:袁栋

  当 事 人:梁玉娥

  身份证号码:62010219540329XXXX

  职 务:时任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财务部经理

  住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5号XXX

  当 事 人:杨祥辉

  身份证号码:62010219701027XXXX

  职 务:时任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6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以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财务数据资料不真实的行为

  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公司存在虚列会议费以及办公用品费的情况。其中,虚列会议费用5.15万元,虚列办公费用2.3万元,共计7.45万元。经核实上述检查事实,公司存在财务数据资料不真实的行为。

  时任财务部经理梁玉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制作和使用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的行为

  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公司在校园方责任险中存在未制作和使用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的行为。

  时任副总经理杨祥辉,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说明、财务数据资料复印件、保险经纪委托书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财务数据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梁玉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千元,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杨祥辉警告并罚款2千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北京联合甘肃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5万元,对梁玉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杨祥辉警告并罚款2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6200140000105817171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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