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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分支机构可跨地域卖保单

  • 发布时间:2014-10-14 08:54:29  来源:人民网  作者:马元月 陈婷婷  责任编辑:孙朋浩

  险企在开展团险业务时,曾因地域限制而处处受阻,但这一情况在未来将出现转机。北京商报记者最新获悉,保监会近日向险企内部下发《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表明,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打破险企分支机构承保团险的地域限制。

  《意见稿》指出,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不过,保监会也对跨地域承保团险做出明确限制,如承保的险企应当至少在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投保人核算单位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或者是50%以上保险金额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对此,某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之前保监会要求是法人主体投保,如果签署总对总协议,分公司承保客户应当在行政所属地,而承保单位跨地域的客户就只能由其他分公司做。而此次,监管层放开了对险企团险承保的界限从险企的实操性考虑。

  据了解,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险企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早在2005年,团险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而目前的意见稿则降低了团险业务的门槛,由5人下限降至3人,扩大了团险的承保范围。与此同时,《意见稿》对投保人的范围也做出相应的扩充,如可以向特定团体售卖团险,而这些团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等,其中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例如,旅行社的旅行团,也可由领队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所带的小团队买团体旅游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团险业务需要向监管上报并备案,而险企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私自更改费率,一些险企还曾因调整保险责任而吃罚单。(马元月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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