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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借偿付能力监管 守风险底线

  • 发布时间:2014-09-30 07:3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记者获悉,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刚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简称《问题解答第24号》),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行为,完善了相关偿付能力认可标准。

  2014年以来,保险资金信托投资快速增长,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难以反映信托真实风险状况,潜在投资风险不断聚集。为进一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偿付能力认可标准进行了专项研究,并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的基础标准上进行适当下调。

  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整个保险行业信托投资余额高达1998.3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了555亿元,增长了38.5%。

  《问题解答第24号》以防范风险为导向,根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用等级,对原有认可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采取“新老划断”原则,保险公司于《问题解答第24号》发布前投资的信托计划,执行原有相关认可标准;二是调整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标准,AAA级的由95%调降至90%,AA级(含)至AAA级的由90%调降至85%,A级(含)至AA级的由80%调降至75%;三是调整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标准,由80%调降至75%。

  《问题解答第24号》的发布,是保监会践行“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思路的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加大投资的同时,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守住风险底线,确保市场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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