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被卖内幕:国企撤退合资险企 牌照成烫手山芋 (2)
- 发布时间:2014-09-28 10:14:58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孙朋浩
除此之外,同方股份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显示,海康保险公司2013年度保费收入14.5亿元,约占市场份额的0.13%,在全部70家寿险公司中排名39位,在全部28家外资及合资寿险公司中排名12位。市场地位优势并不突出。
同方股份称,若本次股权交易成功实施,公司本次取得海康保险50%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为10亿元,与公司截至2014年6月的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439.17亿元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05.09亿元相比,分别占公司资产总额和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8%和9.52%,成为公司较为重要的单项资产。
让人不解的是,一面连年陷亏损的海康人寿遭中海油转手,一面有企业接受高标准投资条件欲将其纳入资产。另外,早前有财经媒体报道称,同方股份是本次转让的唯一竞价方,这使其花10亿购亏损险企的做法更加显得扑朔,而在公告中公司仅将目的总结为“布局金融产业”。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海康人寿的保险牌照或为同方股份看到的“10亿”价值所在。“新国十条”的政策大背景下,保险法人机构审批较为严格,保险牌照资源相对稀缺。更有专家认为,保险业内觉得业绩难做想要跳出去的很多,但其实保险牌照仍较为稀缺,所以想借收购股权进入保险圈淘金的也不在少数。
时代周报记者日前致电同方股份询问其股权收购进程及目的,公司董秘办人士仅透露,股东大会后摘牌事宜才会有进一步发展。
而时代周报则从海康人寿获悉,公司预期股权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海康人寿正常运作及近期的发展策略和重点,股东的变更将使得公司在未来获得更强的增长动力。2014年是海康人寿成立的第十一个年头,企业正处在时代潮流和自身发展的一个关键转折点,董事会表示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经营乱象频现深陷泛鑫泥潭
收益状况不佳之外,海康人寿近年来收到来自保监会的罚单也是经常发生。
2011年海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因为原营销人员王玉红存在与银行存款进行简单片面比较以及欺骗受益人等违规行为,遭到监管部门处罚。刊登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显示,山东省保监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为认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对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万元,并对原营销人员王玉红予以警告。
2012年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海康人寿青岛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局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最终,海康人寿青岛分公司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3万元。
海康人寿还曾因对其承保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按要求回访,收到保监会江苏省监管局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业务流程、企业财务管理问题遭罚款之外,海康人寿对保单管理的失控更让其一度陷入保险中介设计的双向骗局。
2013年8月,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下称“泛鑫”)高管陈怡携款跑路。媒体报道显示,泛鑫作为第三方中介,将保险“变”成高息理财产品,依靠吸收新资金来付出高息。这一过程中,泛鑫、涉案保险公司、客户、银行因各自利益涉足其中,直到崩盘,近4000名客户和300名保代人深陷其中,保险公司也因为高额返佣无法自拔。
海康人寿的2013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公司于2013年末就泛鑫事件确认对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人民币1.6亿元,并确认相关预计负债人民币1.6亿元。同时针对上述应收款项及其他相关资产计提总额为人民币1.74亿元的坏账准备。公司在报告中承认:“2013年由于受泛鑫外部事件的影响,导致公司客户投诉率、中介机构欺诈造成的财务损失、营运风险损失金额这3个指标超出了公司营运风险损失的容忍度。”
针对泛鑫业务的退保对现金流造成的压力,海康人寿在报告中指出,公司提前安排了高流动性资产以及匹配满期保单的资产也相应的到期。然而海康人寿最终沦为骗局受害者所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漏洞却并未见其对应解决办法。
海康人寿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海康人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相关要求进行经营,内部也有一系列的风控、内控管理手段配合。对于泛鑫骗局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公司则“没有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与此同时,“泛鑫骗局”也触动了保险监管的底线。事件发生之后,今年4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部署,将对以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重点调查:由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直系亲属通过控股等方式实际控制,且2013年佣金(公估费)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该人员所在保险公司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上级机构缴纳定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以“承包制”、“加盟制”等形式运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日前,保监会开始推进第二轮保险中介整顿清理,并给各保监局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还要求对37项突出问题和风险进行复查,具体包括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侵占保费、借保险名义相互借贷、自买单、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