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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酿事故 保险拒赔商业险

  • 发布时间:2014-09-17 09:01:16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驾驶员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因此拒赔肇事车辆的商业保险?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根据相应免责条款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案件回放

  2008年7月28日凌晨,吕某驾驶集装箱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了前方停放的3辆车,造成4车损坏、2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过度疲劳驾车,属违法行为,故吕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3车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前,集装箱公司已就涉案车辆投保。除交强险外,其他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责任免除。

  2012年4月,集装箱公司将保险理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违反法律规定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根据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此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现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集装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保险公司未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列出严重疲劳驾驶可拒赔,属于约定不明;系争保险条款排除保险人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应属无效。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系争保险条款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系争保险条款的约定内容符合这一规定的情形,且保险公司对该条款作加黑处理,并在保险单上以文字方式进行提示。因此,可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应提示义务。此外,该条款把普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定义务规定为合同义务,不存在免除合同一方责任、加重合同相对方责任及排除相关权利的可能。

  问:系争保险条款是否约定不明?

  答:集装箱公司系从事运输活动的专业法人,对于相关禁止性规定理应知晓。故系争条款虽属概括性的约定,但就本案而言不足以构成约定不明的情形。

  问:肇事车辆未能获赔商业险是否公平?

  答:驾驶员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显然具有故意的过错。保险合同如对此类因违法行为所致损失仍予以保障,将造成变相鼓励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的不良后果,亦将使负有过错的民事主体无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有违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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