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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保险法个别条款拟修改

  • 发布时间:2014-08-26 05:30: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奕湛  责任编辑:胡爱善

  为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根据2014年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精神,国务院有关方面经研究提出,需要取消和下放依据保险法等5部法律设立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对5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考虑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准则、实施精算报告制度对精算专业人员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据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草案删去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精算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的规定。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也应事先向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考虑到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要约收购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要约收购行为进行查处,草案删去了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和报告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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