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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泰华保险经纪公司两项违规被罚款30万元

  • 发布时间:2014-08-07 09:42:38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4〕25号

  当事人:

  名称:辽宁金泰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0号新华大厦1305、1506号

  机构负责人:李鑫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至2013年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列劳务费用套取资金2560.72万元用于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

  二、利用经纪业务便利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套取费用20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有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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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行情,问诊)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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