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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保险事故骗保 “内鬼”职务侵占获刑

  • 发布时间:2014-11-25 05:34:38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毅

  一宗看似真实、平常的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保险赔偿案件,却在“审计赔案”的环节中被发现一丝异样。最终,这起由保险从业人员“内鬼”作案的骗保案件,终以作案者获刑而划下句点。

  审计赔案发现疑点

  2011年6月6日,某涉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林某驾驶该公司承保标的车辆在陕西省榆林市某区某某路行驶不慎撞到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报交警处理。后续跟踪案件,核实三责行人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4月23日,涉案保险公司收到案件索赔资料,工作人员根据资料调查后认定事故真实,无异常情况。随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31万元赔款并结案。

  2012年8月,涉案保险公司在审计案件时发现该案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最终查实本案中死者李某是2011年12月28日在邻县一起交通意外中死亡,并非死于本案事故。另外,经在死者户籍所在地调查,发现该案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及死亡证明材料均系伪造。

  罪行败露“内鬼”现身

  2012年8月23日,涉案保险公司向榆林市管辖地警方报案,请求调查该案。榆林市管辖地警方随即立案,调查期间,涉案保险公司员工许某、汪某,及前涉案保险公司员工龙某相继潜逃,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三人先后归案自首。随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三人分别做了如实交代。2013年3月21日,警方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三人依法取保候审。

  2014年2月18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龙某、许某、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四年。

  要点评析

  该案是一起“内外勾结”,以虚构保险事故骗取赔款的保险诈骗案件,性质十分恶劣。本案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本案属于共同犯罪,犯罪人分工明确,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选择报案地点,虚假报案,提供虚假理赔材料等一系列手段,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保险理赔款的目的。

  2.犯罪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其熟悉理赔流程以及其职务之便,实施骗赔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结果严重,属于典型的保险诈骗行为,在业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应受到法律制裁。

  3.涉案保险公司在发现相关可疑线索后,反应迅速,复勘严谨并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使案件得以迅速侦破,追回了理赔损失。

  相关链接:本案所涉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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