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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第二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 发布时间:2015-06-30 03:23:5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继2015年3月18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下称“能源中心”)发布第一批4个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后,6月29日,能源中心公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3个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由此,一套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期货市场业务规则体系渐趋成形,原油期货上市的筹备工作更进一步。

  能源中心表示,平衡风险自担与强化交易者保护,是能源中心制定业务规则的重要出发点。为加强市场交易者的教育,提高交易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健全交易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能源中心在我国商品期货领域首次引入适当性管理,这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大创新,也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的具体落实。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交易者的自我评估、开户机构对交易者的审慎选择以及能源中心对开户机构的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覆盖入市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并随之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从而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能源中心指出,本着服务期货市场发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的宗旨,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从事能源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指定存管银行可以为能源中心、境内会员、境外交易者和经纪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原油期货交易,通过转账方式办理专户之间的资金汇划,并确保期货保证金的封闭运行。

  根据本次发布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能源中心创新地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开展不同业务范围的条件和标准各有不同,便于内外资银行根据各自实力、特色和定位,申请开展相关业务。能源中心将严格挑选内外资银行从事境内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安全、准确、及时地存管、划拨境内外交易者保证金。

  有效的违规查处机制是规范市场有序发展的要求,也是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制度保障。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能源中心按照“五位一体”的监管体制要求,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履行自律监督管理职责,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利用资格罚、行为罚和结果罚等自律手段,探索试行自律和解机制,并创新设计了“不受市场欢迎的人”违规处理措施,强化市场行为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行。

  业内人士表示,第二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助于加强潜在交易者、潜在银行机构与能源中心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做好市场参与主体入市前的准备工作,也有助于能源中心业务规则更切实反映市场主体实际需求、充分贴近市场运行情况、有效实现境内市场与全球市场的规则接轨,为稳步推出原油期货夯实制度基础,全面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6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在当天举行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原油期货是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的境内特定品种,该品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预计还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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