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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督察长离职率高企 3个月出走7位

  • 发布时间:2016-04-08 07:4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苏长春  责任编辑:刘波

  在公募基金经理离职潮愈演愈烈的当口,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鲜少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且不受投研市场影响的督察长岗位今年也并不稳定,近3个月就有多达7位基金公司督察长因个人原因离职,远高于去年同期两位的离职率,那么督察长离职率高企背后究竟是何原因,眼下督察长又面临着怎样的职业发展困境,也成为近期市场人士关注的新话题。

  3个月走7位

  在7位今年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督察长中,中欧基金原督察长黄桦出走最早,今年1月5日即宣布离职,资料显示,黄桦于2012年9月21日担任该公司督察长职务。值得一提的是,中欧基金是公募基金公司中较早试水事业部激励机制的基金公司之一,但即便如此也没能留住黄桦。

  紧接着,1月13日,浙商基金原督察长闻震宙也宣布离职。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闻震宙在浙商基金督察长岗位服役长达近五年半的时间。

  1月20日,景顺长城原督察长黄卫明挂靴,黄卫明自2011年4月任景顺长城督察长,此前曾担任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综合处处长等职务。2月3日,金信基金也发布公告称公司原督察长雷振锋因个人原因辞职。

  随后3月4日,嘉合基金原督察长李永梅也离职,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李永梅的下一站是国泰基金,3月26日,国泰基金发布了一则高管变更公告,聘任李永梅为公司新任督察长。

  3月29日华福基金原督察长郑燕洪、4月2日长安基金原督察长刘玉生也接连宣布离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位督察长的任职时间都不长,郑燕洪任期仅有1年零8个月,而刘玉生的任期则尚未满一年。此外,今年以来还有永赢基金原督察长赵鹏、平安大华原督察长肖宇鹏、英大基金代任督察长赵照均因工作变动或另有任用离职。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上述今年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督察长中,多出自中小型基金公司。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中小基金公司督察长离职率较高主要还是源于盈利压力所致。

  话语权有限“公募基金公司里很多督察长通常会存在与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管理理念不同或有冲突的现象,但这个岗位的话语权又十分有限,督察长的建议往往无法被采纳,这也是导致如今督察长离职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博客,微博)指出。

  正如王群航所说,早在2009年深圳证监局就对辖区内基金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发布的调查问卷显示,相当数量的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处于边缘状态,在实际工作中遭遇很多障碍,表现在监察稽核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监察稽核人员的实际工作得不到具体业务部门的配合;监察稽核人员的薪酬待遇与具体业务人员相差较大;在监察稽核工作与业务部门发生冲突时,很多公司的监察稽核部门倾向于妥协。

  深圳一中型基金公司曾担任督察长的内部人士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督察长实行三年一聘,现在督察长岗位的实际作用和证监会设立之初的差别很大,多数无法发挥这个岗位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否则会丢掉饭碗。

  “我担任督察长期间,曾出于风险控制合规的考量,对公司总经理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提出一些建议,但向董事会汇报后,董事会却更多倾向于总经理希望我们不要过多计较,由此也不难看出,相较高管违规等行为来说,股东方更在乎是否盈利。”上述深圳中型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坦言。

  据了解,督察长与股东方有文化和理念冲突,在合资公司中更为明显,尤其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合资的基金公司,新进入外方股东的风险控制文化想要介入现有业务部门,容易受到抵触,加大了督察长的工作难度。

  角色的尴尬

  那么为何身为基金公司风险控制重要把关者的督察长,往往会与总经理、董事会、股东方出现冲突,且受到排挤呢?

  “身处这个职位是非常尴尬的,督察长本应维护的是基金产品持有人的利益,对公司的合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但多数基金公司总经理、股东方相较风控更注重的是带给公司直接利润的部门,也就是市场和投研部门,但恰好督察长提出的一些要求又会给市场和投研部门带来限制,因此督察长也成为了他们的对立角色。”上述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也了解到,作为基金公司督察长,主要工作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要求,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但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我国的基金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人员受雇于基金公司,其收入水平由基金公司管理层决定,这一雇佣关系的存在,必然使工作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而海外发达基金行业公司型基金关于督察长的设立中,董事会代表全体持有人利益,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从而更好地体现了持有人利益。

  对比国外引入督察长的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督察长显然缺乏更多的话语权和独立性,国内契约型基金存在着持有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董事会并不代表持有人利益,而是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利益,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还要代表持有人的利益,这使得督察长的定位出现冲突。

  升职的跳板

  基金公司的督察长除了有利益角色的困扰、话语权被限制外,近年来督察长一职也逐渐沦为更多业内人士升职的跳板,真正以维护持有人为目、对公司制度严格把关的督察长越来越少,从证监会官员下海基金公司担任督察长过渡的现象就不难看出,督察长的真正作用已被弱化。

  2013年出台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内、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不得直接转任基金公司高管。不过,督察长一职却未在限制之列,因此督察长也成为证监会官员下海基金公司的新路径,但督察长一职仅是个过渡,真正目的是为了升任总经理等更高职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证监会官员下海到基金公司任职的人数已经超过60位,其中就至少有18位督察长有着证监会官员背景。

  然而,证监会官员借督察长过渡的路径,俨然已经让“督察长”这个岗位应有的角色和意义变了味儿,并且由于证监会前官员与监管机构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下海基金公司后难免会出现利用人脉关系为基金公司一些违规行为袒护和包庇。

  除了证监会官员下海基金公司,督察长岗位被“利用”外,实际上,不少基金公司提拔高管时,也习惯从内部督察长任职人员中挑选,因此很多督察长为了今后的升职道路更加平坦,拿到更高的报酬,在公司合规上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由此近年来督察长工作职责的缺失也放纵了公募基金老鼠仓案、团炒高价股、同门抬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

  对此,市场分析人士建议,为进一步加强督察长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引进第三方完全独立的职业化督察长,使其能够真正做到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更好地发挥监督稽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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