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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详解4号文 明确表示反对私募保壳倒壳

  • 发布时间:2016-03-18 08:58:4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离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4号文”),已过去一个多月,券商、律所、私募等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诸多细节仍存疑惑。

  3月17日,由基金业协会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在北京召开,对4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宣讲和解读。

  一名参会人士表示,协会对于私募的保壳行为持“反对”态度,登记后的机构应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未来将发布一系列规则,配合4号文,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私募新备案产品不在少数,但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法律意见书与系统填报信息不一致”为主要问题。

  多名律师解释,一方面4号文部分条例不够清晰,理解上有偏差;一方面从事非证券、基金业务的律师“分羹”,导致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核查不到位、基础性工作没做好,使法律意见书及格率低。

  协会详解4号文

  3月17日,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对4号文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及释疑,逾300家私募基金、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参加。

  一名参会人士表示,协会对保壳和倒壳的行为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并指出备案并非“一备了之”,登记之后的机构应当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持续遵守协会规则,这是保证持续合规的基础。同时,协会表示将陆续发布一系列的规则,配合4号文,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据了解,协会还对法律意见书、风控制度、实缴资本金、人员方面提出详细要求。

  其中,法律意见书是绝大部分备案私募面临的主要难题。上述参会人士表示,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提出较多要求,一是重点关注系统填报数据和法律意见书要一致;二是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撑;三是法律意见书指代要正确。而第一点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专门说明。

  他还提及,协会将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包括约谈高管、现场检查及向证监局、证监会等机构咨询等,视情况在登记或者重大变更的反馈意见中进一步询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者出具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果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将无法登记,同时协会将披露该律所及律师的名字,并严肃追责。

  他透露,鉴于每个机构都不一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价格无法进行标准化,也不存在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版本,但协会近期将进行问答,并对法律意见书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通过率低

  尽管4号文执行已有一个月,但法律意见书成功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私募数量较少。深圳一家券商机构部人士告诉记者,“我们从协会了解到,确实有一些私募的法律意见书通过了,但数量不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表示,由合伙人蔡君友、律师谭彦华等人为深圳源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源和资产)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已成功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

  据华商事务所介绍,基金业协会3月初开始审查法律意见书,3月14日第一次开会讨论了十家候选通过管理人,目前仅源和资产一家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

  蔡君友表示,“我们把核查过程、结果详细体现在法律意见书里。从协会近期培训来看,我们的行动契合协会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律师核实的手段。”

  对于未能通过协会审核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一家券商机构部人士表示,普遍问题为“法律意见书与之前填报信息不一致”。据了解,由于此前私募基金备案时已向协会报送材料,律师要进行核实,比如法人代表是否出现更改等。

  上海一名资本市场律师表示,根据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来看,审核员要知道尽调过程、搜集证据、推理过程,要按这个逻辑来写,类似于法院判决书的写法,包括各方提交什么证据、质证采信、说理、下判。专业化方面要求现场走访、网络舆情搜索,排除P2P等。

  深圳一名资本市场律师亦表示,“打回来的意见书存在核查验证不达标的问题,比如法律意见书要体现出,对某个事实的核查进行了哪些方法手段,核查出什么内容,以及给出结论性意见。”

  他还指出,“有的法律意见书没有律师声明也被打回,即需注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材料一并报送基金业协会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觉得最核心的一点是律师问题,有一些律师单纯为了拉业务,意识不到职业风险,对监管没有深刻认识,甚至没有做过证券业务,就来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一名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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