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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老鼠仓案判决屡遭抗诉 司法透露何种信号?

  • 发布时间:2015-02-16 06:3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康博  责任编辑:张明江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官方微博称,对“最大老鼠仓”案判决结果提出抗诉正是源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此,这件被三级检察机关层层抗诉的经济案件再次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博时基金相关人士,对方表示,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公司不方便做任何回应。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次抗诉主要透露出司法机构未来将对老鼠仓等案件加大惩罚力度,以期从法律层面彻底结束当前在性质、情节相当的情况下判决不同的乱象。

   最令人瞩目的“老鼠仓”

  去年2月份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原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马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炒股,并非法获利1800余万元一案。

  根据当时检方提供的信息显示,马乐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任职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和“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的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据查,该三个证券账户开户人为马乐妻子的亲戚或同学,但账户均由马乐操作,密码也由他掌管。

  当时检察官曾向媒体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博时精选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马乐作为博时精选的基金经理,利用其职务,不但完全知悉该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而且在投资权限内有完全的控制权,其明知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不得谋求本人或第三人的任何不正当权益,但仍控制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博时精选交易相关股票,累计获利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不仅涉嫌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且“情节特别严重”。其公诉人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马乐可能将被判5-10年监禁。

  然而让人意外的是,深圳中院最后做出的判决却是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此判决一出,顿时引来社会的极大议论,众多法律界人士也纷纷表示,量刑明显过轻。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昨日也发布信息称:“最大老鼠仓”案一审、二审审判裁定结果,均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深圳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最高检逐级对此案抗诉。检察官表示,“对该案的抗诉,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办理此案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漫漫抗诉路惹人眼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1月27日,广东省检察院认为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8日,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在对马乐案进行研究后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据法律界人士表示,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是正常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过去也有过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的案件,但马乐案却是最高检在经济领域犯罪的第一次抗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黄检察官表示,该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点。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马乐案承办检察官介绍,深圳市检察院向媒体表示,依据刑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款,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恶劣,应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来处罚。而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长期从事证券维权的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相比此前如基金经理李旭利成交5000多万元,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获刑4年;基金经理郑拓成交4600多万元,非法获利1200多万元,获刑3年等判决,马乐成交10亿元,非法获利1800多万元却只“判三缓五”,显然有些“轻”了。

   判决博弈凸显法规动向

  最高检公诉厅起诉二处处长张晓津则表示,此次抗诉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个案来向社会传达一个信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量刑是分两个情节的,一个是情节严重,一个是情节特别严重,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现行《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中规定: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及其他严重情节。而马乐所犯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仅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张晓津介绍,最高检认为,从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金额来看,累计成交额达10.5亿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对其予以罪责刑相一致的惩罚。

  业内人士也认为,对于马乐案,检法双方显然存在明显分歧。从案情来看,广东省检察院和法院都有道理,因此需要有明确的立法解释。此次最高检罕见抗诉马乐案,意在通过此次抗诉发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硕鼠”加大惩罚力度的信号,并结束当前老鼠仓案在性质、情节相当的情况下判决却不同的乱象。

  尽管此案的抗诉现在还没有突破性进展,但马乐案公诉人、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黄锐意表示,这并不影响二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目前马乐应处于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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