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互联网金融”问题频出 可建立大数据平台管控
- 发布时间:2016-03-03 07:5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明江
3月1日下午,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英凡研究院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应该给予坚决打击,并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门槛,鼓励合规经营、具有良好技术能力、风控能力、合理的商业模式和价值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
2015年,P2P网贷市场高速增长。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数据,P2P交易规模达到了9823.04亿元,比2014年增长近288%。与此同时,P2P行业也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领域——截至2015年年底,3858家P2P平台中,“问题平台”高达1263家,跑路问题占“问题平台”的比例达到52.83%。
“伪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剧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说,市场上有很多并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狼”,“这些公司以互联网金融、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对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伤害,也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
如何甄别“伪互联网金融”?据《报告》分析,一是高利率,二是资金池。例如某公司向投资人承诺支付9%~14.6%的年化收益率,而其资产端对应的租赁业务回报率却低于5%。
刘胜军认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发展不适应、过度金融管制等原因,地下金融一直存在。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让这些违规的公司看到了伪装自己的新方式。
“目前市场上既存在纯粹的金融中介,也存在带有一定资金池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而在监管上,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和措施,带有资金池的必须申请牌照,否则看不见的风险依然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陈道富说。
“P2P行业存在的‘监管真空’,导致P2P行业出现不良发展态势。而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也加剧了伪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爆发。投资者盲目追逐高利率,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刘胜军说。
重塑金融监管体制
“从不规范到规范需要一个过程。”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生事物,既要加强监管,也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疏于监管与过度管制皆不可取,未来,联合监管将成为趋势。“全世界风险管理都逐渐步入合并阶段,而对于金融系统渗透率最高的互联网金融,包括内容是具体而复杂的。因此必须出台有操作性的监管细则。”贺强说。
刘胜军认为,打击“伪互联网金融”必须要重塑以“功能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清除非法集资,引入功能监管才是治本之道。”刘胜军介绍,所谓“功能监管”,是按照金融产品或业务的性质而非形式来实施监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实质进行监管,不管金融机构本身的性质如何,只看业务是否触碰了“资金池”这条红线。
一旦触碰了红线,则采取负面清单模式。刘胜军说,监管部门只要画出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的“红线”,对非法集资列出负面清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不会偏离“价值创造”的正轨。
对于监管细则的落实,需要借鉴传统金融行业的分级监管手段。蚂蚁金服研究院副院长李振华建议,在管住底线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分级监管,监管部门设置分级标准,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在行业中树立合规企业标杆,鼓励行业机构提高风控能力与竞争力”。
蚂蚁金服总裁井贤栋也建议加强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能根据经营机构不同的资质、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要求等,设置不同的门槛,对真正有能力的企业给予更多的空间。”井贤栋说。
重构监管体系,必须和新的技术相结合,实施动态监管。对此,李振华提出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治理风险的方法,掌握行业整体数据,发现风险点,提前预警风险并管控风险。另一方面借助大数据对监管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分析,进一步改善监管标准与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说:“只有依据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既减少风险爆发的可能,也不至于过早扼杀,才能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实现消费者受益的互联网金融。”
信用环境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瓶颈
“在监管的同时,不要忘了遵循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强调,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具有一定黏性,而增强风险意识是保护消费者的关键。
刘胜军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信用环境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瓶颈。
“构建社会信用数据库,是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消除发展瓶颈的有效途径。”李振华建议,开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在内的政府数据资源,构建社会基础信用数据库;同时形成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注册登记制度,包括简明、标准化易于查询和追溯的产品代码。
此外,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都需要设定门槛。“这个门槛不是简单地发放,而是提高进入行业的资质,降低风险。”刘胜军说。
李振华认为,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不能笼统使用“投资产品”“理财产品”等模糊名称,而要用规范的法律关系确定产品名称;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自身,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根据金融资产相对年收入的比例等标准设置基本门槛。
“投资者应增强契约精神,风险意识。”杨东说,以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的核心,也要坚持打破刚兑,坚持去担保,及时暴露风险,“培养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识,是金融行业从直接金融到间接金融的趋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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