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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股权众筹第一案追踪 合法性“隐痛”仍存在

  • 发布时间:2015-09-18 13:52:08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晓洁 熊琳  责任编辑:郑梦琦

  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9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对股权众筹行业形成的交易规则进行法律评价,尤其是投资主体人数、资金托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此外,本案还涉及股权众筹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位、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是否是居间合同关系,交易内容是否全部有效等争议。本案案情及判决结果引人深思。

  

股权众筹第一案追踪 合法性“隐痛”仍存在

  

众筹合同引出纠纷 平台与融资方互诉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这一商业模式源自美国,意为利用网络平台出售融资方的股权以获得资金支持,与传统的线下融资方式相比,这一方式可以公开信息、获取更多投资人关注。融资成功后,项目方需要向网络平台支付一定的佣金。

  案件的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人人投”是一家股权众筹平台,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托人人投平台融资的公司。8月20日,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飞度和被告诺米多都认为对方违法:飞度认为诺米多提供了虚假信息,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诺米多认为,飞度公司股权众筹的行为本身涉嫌违法。

  今年1月,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融资88万元,用于开设排骨快餐合伙店。根据双方协议,如成功融资,诺米多公司将支付相当于委托融资金额5%的费用。签订协议后,诺米多公司为飞度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17.6万元的先行融资款项。当88万元的股权融资(含17.6万元)全部完成后,飞度公司却提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项目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项目没有房产证、房租过高,且存在违建。

  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考虑,飞度于今年4月解除与诺米多的协议,并将投资人资金本息全数退还。但诺米多对此不予认同,双方协商未果后,飞度将诺米多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委托融资费、违约金、经济损失共计10.8万元。

  诺米多认为,在未能获得融资款的情况下不必支付融资服务费,对飞度公司提起反诉。诺米多公司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众筹过程中已有87位合伙人进行了投资,且飞度的融资行为并未受到央行的批准,因此飞度涉嫌违法。诺米多公司于是解除协议,并要求飞度返还17.6万元的先行融资以及支付5万元赔偿。

  9月15日,法院宣判被告诺米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万元、违约金1.5万元;宣判飞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7.6万元。

  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殷华表示,总体来看,可以认为飞度胜诉。

  行业法规细则缺位 合法性难界定

  这一案件的焦点在于飞度公司旗下的“人人投”平台是否具有合法性?融资方是否需要为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目前众筹行业缺乏专业性法规的情况下,上述问题正是整个行业的“痛点”。

  股权众筹平台是否合法?殷华表示,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结合央行、证监会等10部委于今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股权众筹平台的身份合法、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合法。另外,飞度公司是在具有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业务,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相关专家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是股权众筹行业的“隐痛”。股权众筹的核心是“众”,即面向众人筹集资金,然而,根据现有法律,“众”的数量却不得超过50人,这让许多股权众筹平台感到业务受限。

  殷华表示,目前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中,而且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在融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融资交易的具体人数问题,所以法院对此并未做过多评述。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裁判越保守,留给众筹行业发展的空间就越大。

  飞度公司创始人、人人投公司CEO郑林表示,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这一“隐痛”依然存在。

  融资方信息披露的真伪识别,是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面临的挑战。郑林表示,在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平台对于融资方的资格与信息审核成本居高不下。目前,飞度公司70%的成本几乎都花在对项目的审核方面。深圳股权众筹平台“大家投”CEO李群林也表示,项目欺诈风险是股权众筹平台的主要风险之一。

  认可股权众筹平台合法性 为行业健康发展留下空间

  根据互联网金融咨询机构“盈灿咨询”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全国股权众筹平台共107家,今年上半年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金额达到17.62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股权众筹是未来小微企业、创业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这一案件揭示的问题,是业内在未来一定时间内面临的共性风险。海淀法院认可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法性,这与政府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相符,为众筹融资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同时,此案也系统地将当前众筹融资领域内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评述,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殷华表示,对于案件的审理,仍缺乏具体监管法规、政策以供参考,存在法律的“模糊地带”。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爱君等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专家表示,未来的监管政策应对众筹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对众筹平台进行规范、设立合格投资人的门槛。

  融资方信息披露风险在一定时间内都将困扰众筹平台。李群林表示,这是行业“成长的烦恼”,“任何资本市场都会遇到虚假信息的风险,但是,由于众筹平台的投资多是小额、分散的,所以防范虚假信息的成本比较高。”

  李群林建议,未来的监管政策应对融资方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提高其违规成本。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用新模式汇聚发展新动能;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有效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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