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立刻不容缓
- 发布时间:2015-08-07 09:0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习人
7月18日,十大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从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健全制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三个方面,对目前国内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得益于信用关系组合效率的提升
一直以来,银行体系在我国信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能够更加直接、便捷地建立信用关系且组合效率超越以往。
资本并不直接创造财富,但可以通过影响财富创造的过程间接地创造财富。也即是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信用关系将有利于持续的财富创造,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但是,资金供求信息和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很难构建稳定的信用关系。互联网作为提升效率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资金供求信息的不对称,他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流资金供求信息,快速构建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组合效率提升的同时带来交易成本的下降,这是互联网金融得以迅猛发展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走入歧途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已成为多层次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日益凸出,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里,多数债务人并没有以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的信息披露向债权人表达自身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而是利用债权人的逐利心理及风险意识能力不足等缺陷,通过隐瞒、造假自身相关信息骗取债权人信任,引发事后的道德风险。此外,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公正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无法正确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一般来说,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源头应是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实际财富,但某些债务人根本没有实际盈利能力支撑其向债权人承诺的高额回报,往往落入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最终必然引发违约风险。
信息披露的不完善与评级的缺失最终导致市场无法识别债务人的真实偿债能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能通过类似“本息保障”等空头承诺建立互联网信用关系,这种泡沫化的信用关系可以说是相当脆弱,由此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比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已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当泡沫化的互联网信用关系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引发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为防止互联网信用关系泡沫化的趋势愈演愈烈,需要从硬性监管和软性治理两方面共同着手,建设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已不是监管空白,纵观全文,其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指出要“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说明监管层认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将是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之根本,今后必将出台相关细则。
债务人公开信息,债权人公开监督,评级专业监控,黑名单公示,四位一体联动的风险管控模式为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软性治理,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提供了思路——以债务人公开信息化解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债权人公开监督建立其参与评级的通道;以评级专业监控揭示信用风险成因的内在联系;以黑名单公示实现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最大震慑。其中,第三方专业评级的作用尤为重要。
第三方专业评级是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安全保障,其作用在于准确地揭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信用关系组合的高效性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而信用关系组合的稳定性则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兴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如需建立稳定的信用关系,不仅仅需要解决资金供求信息的不对称,更重要的是向债权人揭示债务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与意愿,降低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然而,第三方评级机构的缺失则会加剧信用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使信用关系的稳定性受到破坏,最终导致组合效率走向事物的反面。
评级缺失有两层含义,一是没有评级,二是错误评级。实践证明,第二种缺失的破坏性更大。因此,不是所有的评级都能承担保障互联网信用体系安全责任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何为具备资质?只有同时具备评级责任、评级思想、评级能力、评级经验与评级声誉者,才能肩负起如此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