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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P2P监管思路渐明 “证券化业务”或遭到禁止

  • 发布时间:2015-05-11 17:29:49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新金融记者从多家P2P公司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在此之前,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多地金融办、协会人士对P2P的监管思路进行了闭门讨论。

  曾多次参加座谈会的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监管文件正式下发之前,草案仍处于不断修订和变化之中。“我们之前了解到的情况现在发生了变化,比如之前提到的杠杆率要求,在最新草案中没有提及。”周治翰说。

  自律监管

  根据银监会最新的机构设置,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据媒体报道,网贷研究处目前由三人构成。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达1819家。依靠仅三人编制的网贷研究处实行监管并不现实。目前看来,监管层主要思路是依靠各地网贷协会或金融办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共享的自律组织。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监管层把相关权限下放到省级自律组织进行备案制监管,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的态度。”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

  其实,目前北上广等互联网金融发达的城市均成立了P2P行业自律协会,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P2P网贷的自律协议及章程。据网贷之家统计,北京市成立了网贷行业协会,以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三大原则为监管办法,通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落地实施。上海的P2P企业成立了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信贷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单位签署《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

  此次上报的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周治翰认为,自律组织不仅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更主要的是承担监测、备案、信息通报及发布等工作。自律组织通常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起成立。一般情况下,自律组织会制定比较严格的入会标准,而自律组织的“背书”也会对企业有增信的作用。如果有会员单位出现问题,自律组织会公示公告,如果问题严重,问题企业可能会被清退。如果是非会员企业出现问题,自律组织将从行业引导的角度发挥作用。不过也有人认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权力,仅靠自律难以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托管”

  一直以来,市场关于P2P监管是实行“牌照制”还是“备案制”的猜测由来已久。草案拟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需要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应该是考虑到不少已有的小平台无法达标。”黄诗樵说。

  采访中,多家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相比于牌照制,备案制更加现实。此前监管部门到各地调研时透露出的监管口径也多是以注册备案为主。网络借贷行业业务创新较多,各个地方所表现出的模式千差万别,很难“一刀切”地制定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此外,“发牌照”对P2P企业有“背书”的含义,但目前P2P领域所蕴含的风险依然较大,牌照制可能会使监管陷入被动局面。

  此外,草案还对借款余额做出了上限要求,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元,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3000万元以下就算是中小企业贷款。我觉得上限3000万元可能更好。”周治翰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拟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目前,大多数P2P平台都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达成资金“托管”合作。实际上,其中绝大部分“托管”只是一个通道业务,并非真正网关型托管。P2P平台对资金操作的灵活度依旧很高。此外,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行设立P2P平台,有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或基于这些考虑,监管部门希望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P2P公司资金托管机构,可以想象,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对P2P平台提出较高的合作门槛,届时或会有大批P2P无法达到要求。

  “如果有托管机构对风险进行把控,对整个网络借贷行业来说将是一个利好。现在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接入网贷平台的时候也会对其进行筛选。如果传统的金融机构认同P2P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实际上对平台有一定的增信作用。”周治翰说。

  “证券化业务”叫停

  草案中,“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都被列为禁止行为,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拟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模式将被终结。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其实,目前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可想而知。黄诗樵认为,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

  周治翰也表示,美国的网络借贷就是证券化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有这个先例。“证券化对于P2P资产可以更好地做到分类分级,对投资者资产配置也有一定的好处。其实,我们可以探讨一种较为清晰的证券化模式,而不是以打包或者分拆的方式去做。对于证券化业务,我认为可以以比较开放的态度再看一看。”周治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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