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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专家:互联网金融创新别忘安全

  • 发布时间:2015-03-10 07:56:00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随着2014年马云的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经济新增长点的地位可以说已雷打不动。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三类:第一,融资工具类,如网络微贷(京东白条、阿里花呗等)、P2P网络贷款(拍拍贷、点融网、宜信等)、众筹(京东众筹、点名时间、众筹网)等;第二,金融服务类,如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移动终端理财、征信;第三,传统业务网络化,如商业银行网络化、证券网络化、保险网络化、金融产品网络销售(余额宝)等。

  互联网金融企业从支付、小额贷款切入,逐步向投融资、征信,甚至货币等领域扩张,已经让现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感觉到了危机和挑战。例如,余额宝直接导致银行存款搬家,阿里基金抢占了传统银行销售渠道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对于推进金融市场化、发展普惠金融是一个有益的促进,但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亟待规范和管理。例如存在流动性风险。余额宝以“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设计,投资者通过支付宝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又可以随时以“T+0”赎回基金。这就存在期限错配与流动性转换的问题,当市场大幅波动而用户赎回行为一致的时候,货币市场基金就会遭遇挤兑。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消费者往往规模巨大,出现问题时,很难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

  一些专家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要着眼于控制其负面的外部效应,具体体现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以此保护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行为合规性监管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披露、消费者维权等,核心是反欺诈。此外,对于各种各样“宝类”互联网支付、结算和理财工具,以及网络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发行,应本着反对垄断,维护竞争,增强信用的原则,鼓励开放发展,原则上要求有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足额赔付担保即可核准。

  此外,对于目前出现问题比较多的P2P网贷,一些学者认为从业者应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严格区分信息中介平台和信用中介平台,而且要求做到投资者、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可有效识别其注册信息与运作方式。对于信息中介平台,不得拥有“资金池”、不必提供兑付担保,但仍需要其有一定的资本金门槛,同时要求信用中介平台为自己发行的P2P产品提供兑付担保(比如风险保证金、第三方担保等),以增强信用。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业务的扩展,一般信息中介平台均会朝着信用中介平台发展。因此,更为简捷的做法是不分信息中介平台还是信用中介平台,普遍要求提供兑付担保。

  应该确保借贷交易方、平台管理者和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这些信息与借贷信息和违约信息一起,均需进入一种全口径社会征信系统。贷款需求者和提供者虽然以各种用户名出现,但其背后的身份必须真实,得到验证。只有这样才能纳入征信体系。同时平台中介的不合规交易行为也应该纳入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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