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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监管新规让股权网络众筹沦为富豪游戏

  • 发布时间:2014-12-23 07:28: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标志着网络众筹监管大幕缓缓拉开。

  股权众筹融资监管新规无疑有很多值得肯定之处。首先,办法规定网络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自筹”。一方面,既能确保众筹平台中立性及中介服务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众筹平台因自筹滑向“非法集资”深渊。其次,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再次,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不少人可能对200人的人数限制感到困惑。理论上,众筹参与人数越多,单个投资者的金额也会下降,从而分散每个参与者的风险。但是,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做法,相当于公开发行证券,而这是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否则就是非法行为。

  然而,一些人也质疑,监管新规似乎仍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还是《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管理办法》?新规全文虽然共有八处涉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但实际上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行为直接相关的条文不过两处。从另一角度来看,该办法似乎更留意如何将股权众筹平台纳入自己的监管范畴,而对于众筹项目或内容本身如何监管并不太关心。

  此外,监管新规名为“众筹融资管理”,但却将重心放在众筹平台管理和投资者范围限定上,让人颇为费解。简单说,按照该办法,只有“富人”才能参与众筹融资,而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俨然成了“富豪俱乐部”。按照上述规定,似乎只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那些证券公司等法定会员才具备实力吸纳上述“有钱人”,而对于“草根”股权众筹平台或企业,基本无法“玩转”众筹融资服务。

  对众筹平台及企业加强监管乃大势所趋。如果加强监管的手法有“自肥”嫌疑或明显限制特定企业,不仅很难获得市场认可,也容易让整个行业管理和发展陷入“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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