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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股权众筹征求意见稿为创新留出较大空间

  • 发布时间:2014-12-22 00:52:1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毅

  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者保护、自律管理等内容一一进行了规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投资者门槛设置过高,同时平台兜底责任更明确,保护投资者的意图明显,另外包括“券商可以开展众筹业务”等附则在内的规定为行业创新留出较大空间。

  平台或负兜底责任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这两条规定被外界视为抬高行业准入门槛、将大部分普通投资者甚至中产阶级排除在外的措施,是否应该降低标准的讨论声众多。

  但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规定则更为严格。第八条“平台职责”的细则共有十一条,为全篇最多。其中提到平台不仅要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融资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同时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将会及时公告并终止其相关的众筹活动。

  一位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已不仅是要求平台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那么简单,而是把规定切实落到了纸面上。证监会要平台充分自律,这些细则背后透露一个隐形的含义,即一旦出现群体事件,众筹平台必须兜底,而不能作为第三方平台撇清责任。”他透露,证监会下一步动作或许是要求股权众筹平台根据项目的规模提供相应准备金,目前正在准备试点。

  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肖飒认为,监管层此次从投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等多个角度设置高门槛,是因为从P2P网贷乱象中汲取了思路,表现了将其做成私募类型的决心,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意图明显。

  但她同时建议,在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抵抗能力如何落地暂时没有好办法的情况下,将股权众筹定性为私募,可以减少风险,但也影响了市场活力,所以正式颁布的时间不宜过早。同时,“非公开发行”的手段应进一步阐明,互联网与宣传的关系问题应该列举负面清单,让平台可以预判行为后果。

  另外有媒体称,证监会牵头的股权众筹交易系统已经搭建完成,只等监管细则落实后同步推出,该套交易系统将挂在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传统巨头将介入股权众筹行业

  在提高投资者门槛及平台运营要求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为行业创新也留下了较大空间,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和电商巨头或借此机会进入股权众筹行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显示,“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即承认券商具备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资格。上述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意见稿颁布后的几天内,已有两三家券商主动联系了他,想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合作,他认为合作可以整合平台的行业资源优势和券商的传统金融中介经验,利于实现双赢。

  与此同时,刘强东在“对话尤努斯:互联网与农村微金融”活动上宣布,京东2015年整个集团的重点业务是京东金融,暂不考虑做民营银行,但很快会涉足股权众筹,帮助创业者融资。但他同时强调,京东股权众筹上线,会同监管方保持合作,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保持创新。京东金融集团市场公关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众筹事业部目前还在等正式的监管细则落地,等待方向清晰后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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