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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谢卫:“伪金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 发布时间:2016-03-04 08:50: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全国政协委员谢卫是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唯一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委员。谢卫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所谓“伪金融”是指一些公司,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理财公司以高收益产品为诱饵,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来筹集资金,在融得资金后,并未按照合同将资金用于事前约定的项目,从而导致各类金融风险的金融行为。这种所谓的金融活动,长期以来一直是被严格禁止。“但这两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浪潮沉渣泛起,一时成为行业创新的标竿,让普通投资者真假难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秩序和金融秩序。”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告诉《经济日报》记者,现在是到了正本清源的时候了,“伪金融”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一是非法集资。此类平台公司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创始人虚构借款人信息,以高利率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秒标等形式,在吸引投资者大量资金后卷款而逃;

  二是自融。此类平台公司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对接到平台实际运营方或平台关联方,实现自用目的;

  三是庞氏骗局。此类平台隐瞒经营不善的事实,通过发布标的筹集新的资金垫付给先前的投资人,企图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渡过难关;

  四是资产池错配。此类平台私设资金池,投资人资金先流入平台指定账户,然后再去匹配项目,通常存在“以短养长”的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危机。上述“伪金融”行为的具体危害有以下几点:

  1、劣币驱逐良币,导致行业内一些稳健的平台被这些“伪金融”平台“驱逐”。“伪金融”大多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掩护,互联网金融发轫于互联网行业,长期奉行“平台为王,流量分发”的商业模式。为了与传统金融机构和同行抢夺客户,高收益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常采取的投资奖励机制 。这其中,“伪金融”平台对资金成本尤其不敏感,标出的收益率往往比行业平均水平还高出一大截。以畸形的高收益为诱饵,“伪金融”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资金,随后挪作它用或创始人卷款而逃等等。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这方面的案例常见于各类媒体报道。大量“伪金融”平台的设立,进一步推高了行业的收益水平,同时造成了行业的恶性竞争和“劣币驱逐良币”,使希望通过互联网金融为实体经济提供方便,低廉的资金供给愿望落空。许多经营稳健的网贷平台无法承受巨大的竞争压力,主动或被动地退出行业。

  2、高违约率,信用风险成为爆雷重灾区。由于没有被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范围,P2P平台无法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在开展业务时信用档案缺失,甚至无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违约几率大、违约行为很难被追究。高违约率导致行业坏账率居高不下,坏账率达到3%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个别甚至高达6-8%。一旦违约业务超过了平台的兑付能力,则会发生逾期、投资者无法提现等问题。近期爆出的“跑路潮”很多就与高违约率造成的兑付危机有关。

  3、多数平台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增加了金融业打破刚兑的难度。为了吸引资金流,多数P2P平台遵循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为项目兜底。在投资期限不断缩短、收益需求不断抬高的压力下,不少P2P平台私设资金池,拆标以增加流动性,随之造成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一旦资金流入缩量,又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平台很容易陷入兑付危机。行业甚至流行这样一种逻辑:资金规模越大、涉及投资者越多,获得监管许可的概率越高。因此,为了做大规模,承诺高收益、刚性兑付等条件是标配,由此累积的风险确实也越来越大。

  4、为了筹措资金而衍生的不正当勾当,严重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初期,有效监管的缺失,而使得互联网行业现在处于行业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因此难免出现鱼龙混杂、李鬼比李逵更多的现象。这也导致很多公司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做的却是非法集资、资金池甚至庞氏骗局的不正当的行为,并且这类公司的业务日益下沉,从城市延伸到乡村,普通城乡投资者难以有效辨别。通过互联网技术,这类事件涉众人数更多、地域范围更广、资金规模更大。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对此,政策监管既要强调发展,也要做好规范和取缔 。简单的说就是,该发展的发展,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取缔。我们的建议是:

  1、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为目标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对促进传统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意义重大。例如,我们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有效地化解了传统金融行业的高渠道成本问题,提高金融效率,同时也方便和实惠普通百姓,实现普惠金融。这是互联网金融真正的发展目标,应该加以支持和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2、规范那些游离在灰色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初期,有效监管缺失,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钻监管的空子,游离在灰色领域,如果不加以规范就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不同监管主体的责任,提出监管者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创新监管手段,期待更多的监管细则将在2016年集中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规范的地方对照传统金融监管政策逐一梳理,制定出一套既符合互联网金融的特色又契合传统金融风险控制原则的细则推广,推动行业告别野蛮发展阶段,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3、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旁氏骗局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近期爆出的部分事件,实质上就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旁氏骗局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有损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必须坚决取缔。同时还需要完善法律和监管制度,为公安执法和群众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为行业的发展悬上达摩克利斯之剑。

  4、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性以及无门槛性,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很低,从而给了这些“伪金融”平台可趁之机。因此,为了防范这些“伪金融”平台的诞生,需要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加大对于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检查与监管。比如,对于想要进入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公司,要求其配备与传统金融公司同样水平的金融人才、设备和风控措施,符合金融行业对传统金融公司的规定,才能申请金融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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