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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有余创新不足

  • 发布时间:2015-08-14 11:22:45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央行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昨天还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乐钱创始人兼CEO王炜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省级部门对小贷公司及其他无监管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管理,将下放的审批权力收紧,这对规范民间融资具有积极意义,但对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并非福音,省级部门成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部门,一旦出现行政争议,在未来的行政管辖界定上难免出现含混以及诉讼成本极大。

  其次,征求意见稿继续维持了小贷公司有限公司500万元,股份公司1000万元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并没有贸然提高门槛,这对行业是个利好,但也加大了竞争。对应省级审批,征求意见稿也放开县域限制,将经营范围改为省级区域,这对小贷公司及其他无监管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看起来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实际上长期以来此类违规跨地域经营的行为一直存在,此次实际上是从立法技术予以事后追认。

  第三,在小贷公司及其他无监管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资金来源上,不仅仅限于自有资金这一来源,还提供了发行债券、向股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来源,这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但为何可以向银行业机构借款不能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连限制较为严格的银行业都放开了,为何证券、保险等行业不放开?同时,资产证券化又提供了无限的想象空间,但实际上对应我们小贷行业目前的从业公司及人员状况,在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小贷及类小贷组织还需要在人力储备方面做较大的努力,这实际上在未来为金融咨询和金融信息服务业开启了另一种业务空间,即开展对小贷及类小贷组织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

  最后一点,征求意见稿要求成立全国性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这对加大行业自律具备积极意义,但如果目前所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业都加入此组织,这个组织的管理难度会极大,这结合省级审批的监管原则,是否意味着未来小贷公司的行业从业公司将急剧减少?这是目前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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