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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解读互金"基本法":加快构建互金信用评级体系

  • 发布时间:2015-07-27 17:03:2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正式告别监管缺位、无序发展的蛮荒时代,拉开了规范化健康发展的序幕。

  解读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鼓励创新,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驱动,是政府政策扶持的主要倾向与趋势。《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落实监管分工,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健康发展,是政策导向的重中之重。《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健全制度约束,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从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及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和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等制度性方面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阶段性风险特征明显

  近几年来,无论是在发展的规模抑或数量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真可谓是异军突起、发展迅猛,尤其是P2P网贷领域如雨后春笋般的加速上扬态势日渐凸显。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现在并将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步发展阶段,加之监管也尚处于探索阶段,《指导意见》的新出台政策实效到底如何有待市场考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较大的多元化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外溢性风险突出,金融风险外延性扩散速度较快。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溢出效应尤为明显,已然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加之利率市场化下央行也逐步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利率管制,导致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这也无疑加剧了整个金融业货币方面的波动性风险。另外,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移动支付,包括P2P、大数据金融、众筹平台、信息化金融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都具备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IT技术支持,况且其信息载体不仅仅是现实货币资金,而更多的是数字化信息,互联网金融的这种高科技运作可能会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

  二是市场性风险独特,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具备了一般性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兼有一些特殊性的市场风险,如信息披露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诸如此类的风险在P2P网贷领域暴露得尤为明显。再者,与传统金融业相较而言,虽然《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了分业监管模式,但互联网金融各市场主体与全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相互渗透、交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隔离有效性很可能会被大大弱化,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性较强,使得金融机构间、各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增强,由此互联网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的突发性较大。

  三是监管性风险明显,存在较高的监管难度。由于创新性较高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环境日新月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必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移动互联网支付均是网上虚拟化交易,使传统金融业务脱离了时间与空间地理限制,交易对象相对模糊化,交易过程愈加不透明化,金融风险的形式愈加多样化。况且,目前我国的银行业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明显,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机构(被监管者)与监管者之间信息显然不对称,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难以针对可能的金融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监管上的难度较大。

  四是认知性风险有待加强关注。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在,但无论是作为投资者还是金融从业机构,如果缺乏必要的互联网金融多元渗透化风险认知能力与谨慎原则,在可预见的未来也许会酝酿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与危机。资金收益与风险,是整个金融行业亘古不变的主题,因此,投资者需对金融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多元化风险的内在本质加强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加快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体系

  《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第六条中指出“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政策旨在推动全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倡导积极引入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极力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从根本上解决严重不对称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问题,最终建立起真正支持互联网金融良性健康发展的配套基础服务体系,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性健康有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的本质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构成的信用关系,或者说金融就是一种信用关系。而互联网金融正是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构建的信用关系,它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依然必须遵循债权人对债务人信用风险判断为前提的信用关系形成规律。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体现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优势的同时,由于信用评级的缺失形成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这种矛盾正呈加剧之势,若不能及时以体现评级规律的理念构建新的真正适应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发展现状的信用评级体系,会严重危及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金融形态的发展前景。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评级机构而言,必须要积极主动抓住互联网金融战略发展这一重大机遇和契机,为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体系群策群力,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背后隐藏的巨大信用风险。

  信用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信用经济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维持好、发展好信用关系,是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加快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是维系良好经济信用关系的重要途径。随着近日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成功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其信用关系仍然面临两大方面的缺失,一是评级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独立第三方评级形成的信用成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二是信息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披露自身偿债风险信息形成的信用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融资活动的。从根本上来说,加快发展国内信用评级行业,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两个方面的缺失问题,能够正面积极地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化发展。因此,针对当前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现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所暴露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从业主体来说,信用评级机构必须要提高创新意识,稳步增强评级公信力。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的高度创新性行业,与之相匹配的信用评级机构更是应当增强创新发展意识,尤其是评级思想与方法,因为评级思想方法直接决定着评级信息的品质,攸关社会信用链条是否有真实可靠的偿债物质基础支撑,是信用危机爆发的关键诱因,也是一个评级机构增强信用评级公信力的真正灵魂力量。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三大评级机构的行业地位日渐式微,崭新的世界信用评级体系有待进一步构建与完善。作为国内的信用评级机构而言,创新作为发展的第一要义,首先就是要创新信用评级方法与原理,积极借鉴西方评级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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