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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亲友间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 发布时间:2015-03-13 08:50:42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春节期间火爆的微信红包会被征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12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新事物。王军说,他注意到有关“微信红包是否会征税”的讨论。他赞同一些网友的观点,派发红包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同时抢红包“偶玩怡情、大玩伤神”。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我认为是于法有据的。”王军说,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王军说,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王军坦承,微信红包的火爆,给他带来不少启示,其中之一是有奖发票的改进措施。“如果在互联网上开奖,许多问题都能解决。”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互联网+’,税务部门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自身的管理手段也要改进,怎样推出‘互联网+发票’,‘互联网+有奖发票’,对我们来说都是新课题。”王军透露,目前国税总局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和考虑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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