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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邓超出轨” 三微博博主被判道歉3天并赔10万

  • 发布时间:2016-03-30 12:50:29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洋  责任编辑:张明江

  因被传“出轨”,邓超将“圈内老鬼”等三名微博博主告上法院索赔。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该名誉权案一审宣判,三名博主被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分别被判处连续三天在其新浪微博道歉,并赔偿邓超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邓超起诉称,2015年6月17日22时40分左右,“圈内老鬼”的博主夏学敏在新浪微博中发布内容为“哎!又一跑男出轨了”、“明天10点,约?”针对邓超的造谣诽谤内容。随后,“娱乐圈揭秘”的博主雷善慧、“圈贰爷”的博主郑永煌迅速呼应,分别发布了“邓超”、“跑男出轨确定了。已和主编达成共识,准备挑个良辰吉日公布证据,都是你们想知道的。时间定在明早10点,大伙觉得如何?”,大肆进行造谣诽谤。由于三位博主的恶意造谣诽谤,截至起诉之日,该话题阅读量达到6.1亿,26万人参与讨论。

  邓超认为,其作为著名影星,一直享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但三博主此次发布造谣诽谤言论、恶意中伤的行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要求三位博主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浪微博首页置顶公开赔礼道歉且持续不少于90天,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此前法院在起诉书送达过程中一波三折,在电话、邮寄等形式送达不成后依法以公告形式送达被告人,该案于去年年底缺席审理。今日上午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络微博作为带有“自媒体”特性的网络传播方式之一,具有信息交流的即时性、广泛性、自由性、受众的平等性和互动性等特点,由于微博的公开信息不仅能够被他人查阅、知悉,他人还可以随意转发或以链接的方式迅速传播。因此,微博不是专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的空间,具有较强的媒体特性,成为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虽然微博博主们在网络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

  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身份、言论指向的对象、具体的议题和内容、上下文语境、言论所引发的后果等加以判断。本案中,邓超除作为男演员的身份外,在其家庭生活中的人父、人夫身份也广为人知,邓超因其在演艺事业中的表现和家庭身份的公众知晓度,具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超出该范围,则言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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