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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帮忙迎亲出车祸 新郎新娘受伤索赔72万

  • 发布时间:2015-07-01 08:30:29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唐中明  责任编辑:张明江

  小舒和小薇办婚宴前,请朋友方某驾驶自己的小客车给他们当婚车,方某当即表示同意。谁料喜事变祸事,迎亲途中发生车祸致1死3伤(小舒夫妻受伤)。这对新婚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赔偿他们受伤的各项损失72万余元。昨日,市三中院披露,该院二审审结此案,判决开车人方某承担六成赔偿责任。

  车祸:1死3伤判刑1年4个月

  时间回到2013年10月5日婚宴当天。方某驾驶小客车载着小舒夫妻和另两名亲属,从新娘家驶往涪陵城区。途中发生车祸,造成1死3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方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之后,小舒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赔偿其受伤的各项损失72万余元。方某认为自己是义务帮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义务帮工不用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应小舒之请驾驶自己的小客车作为婚车,是为朋友帮忙的行为,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方某帮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均由小舒夫妻享有,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本案中,虽然方某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小舒夫妻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方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方某受到刑事处罚是因其“驾龄不长,对应急操作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非因重大过失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判决驳回小舒夫妻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小舒夫妻以事先约定给付200元油费,以及准备了268元红包未及发出和方某构成重大过失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

  二审:重大过失承担民事赔偿

  法院二审审查认为,婚宴主办方根据习俗给帮工人发红包,系带有喜庆、吉祥之寓意的情谊赠与,而非约定的劳务对价,故不能据此推定双方系有偿的劳务关系。即使为车主支付油费,也是用于主人安排的事务,车主并未受益,也不能据此推定双方系有偿的劳务关系。因此,一审认定小舒与方某系义务帮工关系并无不当。

  本案中,方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员,负有谨慎驾驶确保车辆安全的义务,但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后果。该事故并非因不可抗力或机械故障等客观因素所致,根据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方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方某已因交通肇事罪获刑,故应认定方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方某因过错致小舒夫妻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方某作为帮工人系无偿为小舒夫妻提供帮助,应适当减轻其责任,酌定方某对小舒夫妻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上,市三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方某承担小舒夫妻各项损失31.54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自驾宾利当朋友婚车撞了谁赔?

  2012年4月在杭州市西湖区,应新郎小赵邀请,朋友李先生义务开自己的宾利当主婚车。结果迎亲途中车子撞在隔离带上,修理费花13万元。

  因为这辆宾利只保了交强险,没保商业险,李先生要求小赵赔偿修车费。小赵不肯赔,李先生只好将他告上法院。经过法官调解,小赵同意赔偿对方一半损失。法官说,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小赵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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