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捡到客人手机 将支付宝8000元转至自己卡中
- 发布时间:2015-03-20 07:14:47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毕晓娟
18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佛山首例支付宝钱包被盗案宣判。一饭店员工捡到他人遗漏的手机证件等物后,打开手机里的支付宝软件,将支付宝钱包里的8000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法院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
丢了手机 卡被转账
2014年8月8日晚上,何先生到顺德区容桂文明西路的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离开酒店,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手肩包不见了踪影,于是赶紧返回去寻,但怎么找也找不到。包内有一个iPhone4s移动电话及充电器(价值人民币1935元)、现金人民币1700元、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财物,他于是报案。报完案,何先生并没有想起要尽快将电话号码挂失,也没有想到他手机里安装的支付宝软件可能让他遭受更大的损失。
何先生遗忘在饭店里的手肩包,是该饭店的厨工廖某捡到的。廖某先是将手肩包藏至饭店外,待下班后将手肩包拿走。就在当天晚上,他在玩弄手机的过程中发现,登录手机中的支付宝钱包软件无需验证密码,而且该支付宝钱包还绑定着一个银行卡。他于是从该银行卡内转出8000元人民币至其本人银行卡。
9月16日14时许,民警在广州市黄埔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小公园众横网吧,抓获被告人廖某。10月20日,廖某家属将何先生遗忘的物品、现金人民币10500元交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派出所,后民警将这些物品、现金发还给何先生。
上诉:
无需密码 不算盗窃
2014年12月25日,顺德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廖某提起了公诉。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一审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廖某不服提出上诉。廖某称,何先生的手肩包属于遗忘物,其拾获后没有拒不归还,拾获的被害人的手机安装了支付宝软件并且捆绑了银行卡账号,登录该支付宝账号无需验证密码,其通过手机进入该支付宝账号从捆绑的银行卡账号里转账了8000元至其银行卡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明知银行卡账号里的钱财属于被害人所有,主观上,廖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廖某使用了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发觉的方式,暗中将财物取走,而且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廖某的上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