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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女员工“蚂蚁搬家” 盗窃111次被判10年

  • 发布时间:2014-11-03 14:33:09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李昀霞 魏芸  责任编辑:刘波

  黄金首饰店老板竟然1年半不查账,他最信任的女店员借机“蚂蚁搬家”式地连盗店里财物111次,等老板发现时,近33万元赃款已被女店员挥霍。哈密市人民法院于10月中旬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女店员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情

  50岁的买买提在哈密市大十字商业街经营着一家黄金加工店,主要以黄金首饰回收、加工、销售为主,生意一直挺红火,每天都有不菲的进账,店里的4名售货员每天忙得脚不沾地。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买买提不再像以前那样每天都仔细查看账本,而是让他比较放心的老员工帕提古丽将每位售货员每天的销售情况汇总后再交给他。他没想到,帕提古丽利用他的信任,以及他没有及时查账的习惯,在《销货记录本》和《销售汇总本》上记账过程中,以少记、变更、不入账等方式,从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盗窃作案111次。

  2013年春节后,买买提发现店里的账目不对劲儿:春节顾客络绎不绝,利润却和平时差不多,他查账本发现账目明显少记,立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帕提古丽盗窃价值327554.72元的黄金首饰及现金,并已经大肆挥霍所剩无几。

  2013年3月,帕提古丽被捕,并由哈密市检察院向哈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哈密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帕提古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帕提古丽退还赃款33000元,且认罪态度好,法庭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帕提古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释法

  主审法官说,本案被告人犯盗窃罪,按相关标准,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就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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