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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状告父母索要20万彩礼钱 法院判决15日内全还

  • 发布时间:2014-08-27 09:21:42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毅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儿向其父母要求返还其丈夫于婚前给的20万元彩礼。法院判决被告邱某、杨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邱某人民币20万元。

  女儿:

  原告邱某系被告邱某、杨某的女儿。2012年2月经媒人介绍,原告邱某认识了刘某,双方开始恋爱,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与刘某交往。后被告提出刘某要给其女儿20万元彩礼。经刘某多方筹措,2012年7月份,经媒人之手在亲属的见证下,刘某将20万元彩礼给了原告邱某。被告说原告年龄较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巨资,还是由他们暂为保管,待女儿出嫁时再交给原告,二被告从原告处接过20万元,以其自己名义将20万元存入邮政储蓄银行。

  邱某与刘某于2012年7月27日领取结婚证。从2013年3月开始,邱某即向其父母索要20万元,后邱某婆婆也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辩称20万元都借给他人使用了,拒不还钱,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13年3月,邱某及其婆婆再次上门索要20万元,双方发生更大冲突,被告将邱某婆婆打伤,派出所出警,二被告在公安机关对其打伤邱某婆婆的事实及占有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邱某认为,刘某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与自己,且交到自己手中,该20万元应为自己的合法财产,作为其父母的二被告占有2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返还的法律责任。遂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其20万元。

  父母:

  该笔巨额彩礼系女儿和其丈夫赠与的养老钱

  原告和其丈夫是2012年2月开始自由恋爱,被告经了解刘某已找过好几个对象,并曾与一女青年同居生一女,该女在刘某处抚养,被告起初不同意这门亲事,因此原告和丈夫托人上门说和并许诺被告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于是原告和丈夫拿出了20万元彩礼钱,被告才同意二人相处。

  原告与刘某恋爱时,被告作为父母一方面考虑刘某已生一女,原告嫁过去当后娘不容易,也为防女儿婚后出意外,于是让刘某拿来20万元一方面给女儿留个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作为两人的养老备用。

  法院判决:

  20万元彩礼应归原告所有

  原告、被告双方均在庭审过程中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根据证人证言,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之所以给付20万元彩礼,是因为被告阻止自己的女儿与刘某自由恋爱,刘某为能够和原告登记结婚而给付的彩礼。庭审中,刘某明确表示该20万元是其给付原告的。同时原告方证人当庭证实刘某给付的20万元彩礼是给付原告邱某的,款项也是交给邱某的,只是被告杨某不同意交由原告才存入被告杨某名下。另外,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被告方证人的当庭证言,也可以从常理判断得出该20万元彩礼应是给付原告邱某,属原告邱某所有。

  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如果女儿和丈夫相处好能安稳过日子,这笔钱被告也一分不少地给女儿及其丈夫。据此,该20万元彩礼是父母担心女儿受苦、受罪而替女儿索要的,并将在女儿和丈夫相处好能安稳过日子时一分不少地给女儿和其丈夫。所以,涉案20万元彩礼应属原告邱某所有。

  被告虽辩称向刘某索要20万元彩礼,是为养老备用。但二被告不仅未到需要赡养年龄,而且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所以,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涉案的20万元彩礼应属原告邱某所有,二被告在邱某向其索要后应立即返还,占有不还是错误行为,遂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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