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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各地置换地方债每季至多发行30%规模

  • 发布时间:2016-01-29 07:1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包兴安  责任编辑:刘波

  

  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

  财政部昨日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工作。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对此,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李奇霖表示,债务置换一季度即开始,全年供给波动会有所控制。置换债务的发行原则上要求每季度置换量控制在当年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相比于2015年5月份才启动的债务置换,2016年的地方债供给相对更加平稳,有利于弱化供给冲击。

  通知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对于新增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应项目资金需求、库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进度安排。

  财政部表示,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地区承销团成员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鼓励承销团成员之间在回购等业务中接受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承销团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时,应当将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试点工作,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债发行,积极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财政部要求,2016年地方债通过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地方债发行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2015年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并增加披露近三年(2014年-2016年)政府预决算数据以及债务数据。

  李奇霖表示,信息披露完善,地方债公开发行更加规范化、市场化。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债务压力将更清晰呈现给资本市场,推动地方债发行的市场化定价。

  此外,财政部指出,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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