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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债超10万亿 企业债不得推给政府

  • 发布时间:2014-10-29 11:2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金微  责任编辑:郭伟莹

  财政部: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 在建项目优先用PPP模式

  为进一步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将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另外,办法规定“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

  财政部称,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余额。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才好纳入预算管理,“未来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除债务对应政府性基金外,还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借新偿旧等方式。”

  地方政府负债超10万亿

  地方各级政府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其中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债务单位要根据审计口径确定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及救助责任的债务分类填报。

  《办法》明确提出,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清理后确需将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划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利等也应一并划转。

  财政部测算,如果将后两类债务按近年来政府实际代偿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有12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4万亿元。

  甄别结果将上报财政部

  《办法》称,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具体的甄别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可变现资产等情况,并测算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债务率。凡债务率超过预警线的地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办法》提到,对于在建项目要优先通过PPP模式推进,确需政府举债建设的,要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

  事实上,目前从中央到地方,PPP模式开始受到格外关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积极鼓励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提出要注重总结地方政府实践经验,拓展广泛的投资空间。

  业内人士表示,在债务压力、城镇化资金需求等背景下,中央对“PPP模式”的推广要求更加紧迫,推广PPP有助于减轻债务压力,今后各地成功经验将有望被“总结和推广”。

  另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后,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称,将各地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审计署,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作为今后年度相关审计工作重要参考。并将组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各地报送数据,“对虚增政府存量债务的,相应核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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